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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1-09-08 来源:财政局 录入:Gov143

   

 

级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中发〔2018〕34号)……………………………………………………………1

2、《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

   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9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鄂政发〔2013〕9号…………………………………………………………14

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决定》

   (鄂常办文〔2017〕83号)……………………………………………………20

5、《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财绩发〔2019〕10号)……………………………………………………25

6、《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崇政办函〔2020〕33号)……………………………………………………31

二、管理制度

7.《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

   (鄂财绩发〔2020〕3号)………………………………………………………37

    附件(1):关于修订、调整、补充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说明…137

    附件(2):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图文解说……………………………………147

8.《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的

   通知》(鄂财办绩〔2019〕105号………………………………………………155

  附件(3):关于修订《湖北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的说明…171


9.《崇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

   (崇财发〔2020〕47号)………………………………………………………180

10.《崇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崇阳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的

   通知》(崇财发〔2019〕48号)………………………………………………252

 

三、领导讲话

11.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

   上的讲话(节选)………………………………………………………………266

12.财政部部长刘昆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思想 扎实做好财政改革发展

   各项工作(节选)………………………………………………………………267

13.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在“新时代国家治理与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国际研讨

   会上的讲话………………………………………………………………………268

14.湖北省政府省长王晓东在“放管服”改革专题办公会上的讲话(节选)…272

15.湖北省政府常务副省长黄楚平在2020年预算编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选)…273

16.湖北省财政厅厅长龙正才在2020年预算编制工作会议上的发言(节选)…274

17.湖北省财政厅副厅长陈明在全省预算绩效管理培训班上的讲话……………275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中发〔2018〕34号,2018年9月1日)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举措。为解决当前预算绩效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持续完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断提升,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持作用。但也要看到,现行预算绩效管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绩效理念尚未牢固树立,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重投入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的意识;绩效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不足,尚未覆盖所有财政资金,一些领域财政资金低效无效、闲置沉淀、损失浪费的问题较为突出,克扣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的问题时有发生;绩效激励约束作用不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尚未建立。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发挥好财政职能作用,必须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为关键点和突破口,解决好绩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改变预算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总体设计、统筹兼顾。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统筹谋划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路径和制度体系。既聚焦解决当前最紧迫问题,又着眼健全长效机制;既关注预算资金的直接产出和效果,又关注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既关注新出台政策、项目的科学性和精准度,又兼顾延续政策、项目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预算绩效管理既要全面推进,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又要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提升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持续时间长的重大政策、项目的实施效果。

——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抓紧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流程,健全共性的绩效指标框架和分行业领域的绩效指标体系,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标准科学、程序规范、方法合理、结果可信。大力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透明,主动向同级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坚持权责对等、约束有力。建立责任约束制度,明确各方预算绩效管理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增强预算统筹能力,优化预算管理流程,调动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三)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将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各级政府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各级政府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着力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改革,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同时不得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四)实施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将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五)实施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四、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六)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编制预算时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分解细化各项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八)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各级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国库现金管理,降低资金运行成本。

(九)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部门各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五、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十)建立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收入方面,要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征收效率和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支出方面,要重点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其中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重点关注促进地区间财力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同时,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十一)建立其他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除一般公共预算外,各级政府还要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加强四本预算之间的衔接。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基金政策设立延续依据、征收标准、使用效果等情况,地方政府还要关注其对专项债务的支撑能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精算平衡、地区结构、运行风险等情况。

六、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十二)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完善涵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促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等信息互联互通。

(十三)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要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创新评估评价方法,立足多维视角和多元数据,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七、硬化预算绩效管理约束

(十四)明确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部要完善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十五)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八、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绩效管理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增强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财政部要加强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绩效意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力量,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十七)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审计机关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途径和平台,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十八)加强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各级政府要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履职尽责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政府治理和预算管理的深刻变革。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财预〔2018〕167号 2018年11月8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举措,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落地见效的重要保障。《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解决当前预算绩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进行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是新时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根本遵循。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 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 涉及面广、 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 深刻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 准确把握核心内涵,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把深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财政预算工作的重点, 真抓实干、常抓不懈, 确保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方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对照《意见》要求,准确查找存在的差距和突出问题,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贯彻落实方案,明确下一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确保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跑偏、不走样。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组织指导本级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重点关注预算收支总量和结构,加强预算执行监管,推动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建立上下协调、部门联动、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将绩效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预算单位、明确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每一笔资金花得安全、用得高效。

2020年底中央部门和省级层面要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既要提高本级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又要加强对下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防止财政资金损失浪费;到2022年底市县层面要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大幅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三、抓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点环节

(一)预算编制环节突出绩效导向。将绩效关口前移,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防止“拍脑袋决策”,从源头上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加快实现本级政策和项目、对下共同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加快设立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财政部门要严格绩效目标审核,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二)预算执行环节加强绩效监控。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用款计划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逐步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按照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拨款,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加强预算执行监测,科学调度资金,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审核时间,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三)决算环节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加快实现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全覆盖,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目标制定明显不合理的,要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逐步推动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自评,提高部门履职效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建立健全重点绩效评价常态机制,对重大政策和项目定期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不断创新评价方法,提高评价质量。

(四)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刚性约束。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形成反馈、整改、提升绩效的良性循环。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五)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扩围升级。绩效管理要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延伸到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确保不留死角。推动绩效管理覆盖“四本预算”,并根据不同预算资金的性质和特点统筹实施。加快对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各项政府投融资活动实施绩效管理,实现全过程跟踪问效。积极推动绩效管理实施对象从政策和项目预算向部门和单位预算、政府预算拓展,稳步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层级,逐步增强整体性和协调性。

四、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

(一)硬化预算绩效责任约束。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监督管理,重点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再评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发挥就地就近优势,加强对本地区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结果的审核。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估评价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二)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大力推动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自评以及重点绩效评价结果随同预决算报送同级人大,并依法予以公开。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预算整体绩效报告制度,促使各部门各单位从“要我有绩效”向“我要有绩效”转变,提高预算绩效信息的透明度。

(三)推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加强执业质量全过程跟踪和监管。搭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途径和平台,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形成全社会“讲绩效、用绩效、比绩效”的良好氛围。

五、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一)财政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各级财政部门要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充实预算绩效管理机构和人员力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指导部门和单位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完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组织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绩效指标体系,推动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夯实绩效管理基础。加快推进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互联互通的预算绩效“大数据”系统,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供重要支撑。加强与人大、监察、审计等机构的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确保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部门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完善内控制度,明确部门内部绩效目标设置、监控、评价和审核的责任分工,加强部门财务与业务工作紧密衔接。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明确绩效标准,规范一级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理顺二级项目绩效目标逐级汇总流程,推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推进配套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与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有效衔接,统筹推进中期财政规划、政府收支分类、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国库现金管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财政领域相关改革,抓紧修改调整与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不相符的规章制度,切实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鄂政发〔201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预算绩效管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强化部门责任意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建立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优化政府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具有湖北特色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级政府都要实行比较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努力实现“两个全覆盖”,即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覆盖到所有部门和所有财政性资金。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部门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对下级财政部门开展此项工作进行指导。部门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统筹谋划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规划。以项目支出为突破口,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3、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流程,按照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做到指标科学、数据准确、方法合理,并依法公开预算绩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强化问责,激励约束。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实行低效问责、高效奖励,督促部门预算单位切实承担起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

二、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一)编制年度预算绩效计划。部门预算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部门职责,编制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战略目标、工作任务及预期绩效目标,根据部门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预算绩效计划,加强项目论证和审核,列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二)设定绩效目标。部门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根据本级政府预算编制总体要求和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财力可能和资金需求测算,科学、合理地设定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围绕绩效目标编制清晰、量化、便于考核的绩效指标。要采取内部评审、专家评审等多种形式,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论证,确保绩效目标的科学性。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部分专项资金分配探索引入竞争机制。

(三)审核绩效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部门预算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根据审核结果安排项目预算,不按规定要求编制和绩效低的项目不能进入预算流程,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四)批复绩效目标。各级政府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绩效目标,并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将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绩效运行监控

(一)跟踪监控绩效运行。各级财政部门和部门预算单位要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督和控制,建立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及时掌握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资金支出进度。当绩效运行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部门预算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二)适时调整绩效目标。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要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随预算一起调整。

四、开展各层次绩效评价

(一)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部门预算单位要及时组织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门要对部门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结合部门预算单位绩效评价实施情况,有针对性的选取与部门预算单位职能密切相关的项目实施再评价,努力实现到“十二五”期末,绩效评价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绩效管理工作,逐步扩大第三方评价范围,提高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科学实施重点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和部门预算单位每年要选择社会各界关注、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民生支出开展重点评价,逐年提高开展绩效评价的资金总量占民生支出的比例;逐步将涉及“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支出项目,以及上级对下级转移支付项目纳入重点评价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和部门预算单位要以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相关财税政策为评价重点,开展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

(三)开展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市、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促进市、县级财政部门合理确定保障范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开展财政部门对本级部门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单位对下属单位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内容包括基础工作、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改革创新等。

五、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一)建立绩效报告制度。部门预算单位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下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提交预算绩效管理报告。财政部门要对部门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绩效管理报告进行分析汇总,提出进一步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的意见和建议报同级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反馈与整改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和部门预算单位要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预算具体执行单位,督促其整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改进管理措施,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三)建立评价结果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机制。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基本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差的,调减该项目预算,直至取消;绩效评价结果好的,优先安排,并予以适当激励。

(四)建立评价信息公开制度。部门预算单位要将绩效报告、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要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绩效问责制度。各级政府要成立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制定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不断完善绩效问责制度。一是要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对所属地区和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范畴,作为评价地区和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二是要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和结果通报、约谈制度。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地区、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和激励,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得较差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三是对因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下级政府、本级部门预算单位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本级政府制定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实行绩效问责。省级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由省监察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另行起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组织指导、部门预算单位具体实施、专业机构支持配合、各方共同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预算绩效管理作为深化财政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中之重,抓紧制定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部门预算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理顺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本部门及下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完善管理体系。省财政厅要依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规范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各项管理流程,增强可操作性,确保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有效衔接。各级财政部门和部门预算单位要不断研究和完善科学、规范、实用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现有预算管理数据实施有效整合和共享;要健全评审专家库、中介机构库和监督指导库,实行分建共享、动态管理,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智力支持和制衡监督。

(三)实施绩效审计和监察。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将绩效理念与日常工作相结合,积极探索实现绩效审计和绩效监察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本级部门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审计监督,重点审计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以及管理活动的有效性,审计结果向同级政府报送,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级监察部门要应用绩效评价的结果,把绩效评价结果与行政效能问责相结合,对不能按要求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财政支出绩效达不到预定目标的下级政府、本级部门预算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

(四)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政府网络平台等,积极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强化预算绩效意识,培育绩效管理文化,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舆论环境。加大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力度,健全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方式,增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3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决定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鄂常办文〔2017〕83号 2017年12月15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监督,进一步推进我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人民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以下决定。

一、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问责、激励约束的原则。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政府预算绩效管理进行监督,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工作。

三、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预算绩效管理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财政及各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的督导和考核,统筹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四、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组织并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预算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树立绩效理念,强化支出责任,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运用为保障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六、各预算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按照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原则,根据本级政府预算编制总要求及财政部门和本部门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科学合理设定预算绩效目标,围绕绩效目标编制预算绩效指标。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预算部门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新设立预算支出项目,应当将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立项的重要参考。

各级政府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各预算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预算绩效目标,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预算部门公开预算绩效目标。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建立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促进绩效目标实现。

各预算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发现预算执行偏离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八、各预算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预算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立对各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抽查、核实或再评价的工作机制,并选择部分重大(重点)支出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科学、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体系,探索对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的绩效评价,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性。

九、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综合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基本依据,建立并完善支出项目设立、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及时解决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各预算部门应当将绩效报告、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应当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时,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为第三方独立、公正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保证报告的公信力和客观性。

十一、各级监察机关及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预算绩效实施有效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探索开展绩效审计,将绩效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十二、各级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年度预算草案及其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本年度部分重大(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应当选择部分重大(重点)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作为附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并审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绩效审计情况。

十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专项报告前,应当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审议质量。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对预算绩效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价、组织视察、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方法,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等方面的绩效目标设立、绩效情况实施重点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监督活动,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参加,可以邀请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专家库成员、第三方机构和行业专家等参加。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快推进将本级政府的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预算联网监督的查询、分析、预警、服务等功能范围。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在审查本级政府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按有关程序交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回复办理情况。

十五、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地区和部门工作、实施激励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对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受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违反本《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委托方应当解除委托协议,并取消相关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财绩发〔2019〕10号 2019年4月30日)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新时期预算绩效管理作出了全面部署。随后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财政部工作要求落实落地,在全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重大意义的认识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举措,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落地见效的重要保障。《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解决当前预算绩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进行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是新时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根本遵循。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深刻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核心内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财政预算工作重点,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目标

2013年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决定》。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绩效理念在全省初步形成,基本实现了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绩效管理的全覆盖,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奠定了基础。但也要看到,在工作中仍然存在绩效理念不够牢固、绩效管理广度和深度不足、绩效激励约束作用不强等问题。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必须对标中央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入推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确保省级到2020年底、市县到2021年底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升财政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改变预算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实施政府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将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推动提高收入质量和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将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增强其预算统筹能力,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将政策和项目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推动提高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

二是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

三是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要在加强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实现预算绩效管理全覆盖。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三、抓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重点任务的落实

(一)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扩围升级。

推动绩效管理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延伸到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确保不留死角。将绩效管理覆盖到“四本预算”,并根据不同预算资金的性质和特点统筹实施。积极推动绩效管理实施对象从政策和项目预算向部门和单位预算、政府预算拓展,稳步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层级,逐步增强整体性和协调性。

(二)建立绩效评估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从源头上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各地各部门编制预算时,要结合实际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严格绩效目标审核,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要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四)加强绩效运行监控。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按照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拨款,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加强预算执行监测,科学调度资金,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五)多层次开展绩效评价。

加快实现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全覆盖,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目标制定明显不合理的,要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逐步推动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自评,提高部门履职效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重点绩效评价常态机制,对重大政策和项目定期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逐步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建立对各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抽查、核实或再评价的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评价方法,提高评价质量。

(六)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刚性约束。

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形成反馈、整改、提升绩效的良性循环。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安排,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七)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

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完善涵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促进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等信息互联互通。

(八)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要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

(九)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

大力推动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自评以及重点绩效评价结果随同预决算报送同级人大,并依法予以公开。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预算整体绩效报告制度,促进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提高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的透明度。

四、加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施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指导本级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增强预算绩效管理力量,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二)制定方案,加强指导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分析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对照《意见》要求,准确查找存在的差距和突出问题,抓紧制定具体、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贯彻落实方案,明确下一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指导部门和单位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加强与人大、监察、审计等机构的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确保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对本级部门和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履职效能。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绩效目标管理、跟踪监控管理、评价实施管理、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等不同环节的职责,形成统分结合、各负其责的内部工作机制。按照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要求,加强绩效管理与业务工作、预算工作的紧密衔接,切实提升部门和单位履职效能。

(四)推进配套改革,形成改革合力。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与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有效衔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统筹推进中期财政规划、政府收支分类、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国库现金管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财政领域相关改革,修改调整与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不相符的规章制度,切实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全面实施

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崇政办函﹝2020﹞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崇阳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


崇阳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文件精神,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19﹞10号)要求,确保我县2021年底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我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落实省市决策部署,创新理财方式,强化绩效意识。通过建机制、扩范围、抓重点、补短板,力争用2年时间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县级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二、总体目标

创新预算管理方式,逐步形成“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的预算管理机制,力争到2021年底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实施政府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将本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推动提高收入质量和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将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增强其预算统筹能力,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将政策和项目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推动提高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

二是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

三是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要在加强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实现预算绩效管理全覆盖。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三、主要任务

重点围绕建立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细化工作环节、强化工作基础等方面稳步推进,确保总体目标按照工作规划顺利实现。 

(一)推动绩效管理全覆盖。

推动绩效管理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延伸到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确保不留死角。到2021年底要将绩效管理覆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新增的重点项目,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三)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分解细化各项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科学设置绩效目标,明确、具体、量化绩效指标。县财政局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申报绩效目标,不得安排预算,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四)做好绩效运行监控。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如期保质保量实现;绩效偏离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项目的执行。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调整预算、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五)全面开展绩效评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要建立健全重点绩效评价常态机制,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部门或单位自评情况进行再评价,推动实施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评价。

(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将重点项目整改情况反馈至县财政局,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依据。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部门、单位整体绩效与部门、单位预算安排挂钩。对绩效好的项目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及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七)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

县财政局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完善涵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增强绩效管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提升绩效管理质量。

(八)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

县财政局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提高绩效管理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要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重点考核实绩。

(九)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县财政局要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随同决算草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各预算部门要将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报告等向社会公开,县财政局要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逐步拓展公开的范围与内容,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在2021年要公开所有部门的整体绩效目标和所有项目绩效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承担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增强预算绩效管理力量,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对照《意见》要求,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确保全县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总体目标。

(二)加强指导与考核。

县财政局要在县委和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分析本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县贯彻落实的行动方案。要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指导部门和单位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要加强与人大、监察、审计等机构的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确保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部门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完善内部工作机制。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优化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完善绩效目标管理、跟踪监控管理、评价实施管理、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等不同环节的职责,形成统分结合、各负其责的内部工作机制。要按照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要求,加强绩效管理与业务工作、预算工作的紧密衔接,切实提升部门和单位履职效能。

(四)加强宣传培训。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以绩效为目标,以结果为导向,重视支出责任和成本,重视产出和结果”的绩效管理理念,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宣传,积极营造“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社会舆论氛围。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力度,强化工作人员绩效管理意识,提高全县绩效管理水平。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

 

(鄂财绩发〔2020〕3号 2020年7月30日)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在我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修订了《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调整了《湖北省省直专项、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补充了《湖北省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3.《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4.《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5.《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6.《湖北省省直专项、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湖北省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开展的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省直部门、省财政厅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估算,形成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的过程。

第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省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省直部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职责;

(四)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五条 省直部门、省财政厅是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二)审核省直部门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

(三)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在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

(四)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统筹安排预算;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事前绩效评估职责。

第七条 省直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

(二)出具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并报送省财政厅;

(三)配合完成省财政厅组织的事前绩效评估;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事前绩效评估职责。

第三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为新出台的申请省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是否与国家、省政府、相关行业政策相关,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确定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等。

(二)投入经济性。预算费用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标准是否合理;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相关规划和计划相符、是否与现实需求相匹配,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具备人、财、物等基本实施条件;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有无保障项目持续发挥作用的配套机制等。

(五)筹资合规性。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是否匹配,财政投入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等。

第四章 评估流程、指标和方法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包括省直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省直部门提交评估结果、省财政厅审核评估结果等流程。

第十一条 省直部门应当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及时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建投资事前绩效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十二条 省直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可以自行实施,直接形成评估结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省直部门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当连同预算申请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当对省直部门报送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

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指标是判断新出台政策、项目是否可行的评估工具(湖北省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指标框架见附1)。

第十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主要有专家论证、实地调研、社会调查,以及征询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等。

第十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程序:

(一)确定事前绩效评估的组织方式。主要有省直部门自行实施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二)制订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方法、时间安排、人员组成等。

(三)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

(四)形成事前绩效评估结果。

(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档案。

第五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佐证材料等内容(格式见附2)。

第十九条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不予通过”。

省直部门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结论为“通过”的,细化项目设置后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聘请专家论证的,除出具绩效评估结果外,还应当出具事前绩效评估专家意见书(格式见附3)。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估结果审核通过的,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通过”的,细化项目设置后纳入省级财政项目库管理。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估结果审核不通过的,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不予通过”的,不得纳入省级财政项目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应当认真履行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相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不得影响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受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负责,保证报告的公信力和客观性。

第二十四条 对在事前绩效评估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直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湖北省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指标框架

2:××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格式)

3:××事前绩效评估专家意见书(格式)

 


1:

湖北省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指标框架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立项

必要性

30

政策相关性

①是否与国家、湖北省、相关行业宏观政策相关;②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家行业规划及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湖北省行业发展规划等相符;③是否与其他政策存在交叉、重复。

职能相关性

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当年重点工作相关。

需求相关性

①是否具有现实需求,需求是否迫切;②是否有可替代性;③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

财政投入

相关性

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

决策科学性

①是否经过了充分调研;②是否经过了评审、专家咨询或公众听证等环节;③调研报告、可研、评审、批示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④主体是否明确,职责是否清晰,责任是否可追溯。

投入

经济性(10

投入合理性

①预算费用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测算标准是否合理;②投入资源及成本是否与预期产出及效果相匹配;③其他渠道是否有充分投入。

成本控制

措施有效性

项目是否采取相关成本控制措施,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绩效

目标

合理性

20

目标明确性

①绩效目标设置是否明确;②与部门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是否一致;③项目受益群体定位是否准确;④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是否与项目高度相关

目标合理性

①绩效目标与项目预计解决的问题是否匹配;②绩效目标与现实需求是否匹配;③绩效目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④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

实施

方案

可行性

20

实施内容

明确性

项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与绩效目标是否匹配。

实施方案

有效性

①项目技术路线是否完整、先进、可行、合理,与项目内容及绩效目标是否匹配;②项目组织、进度安排是否合理;③与项目有关的基础设施条件是否能够得以有效保障。

过程控制

有效性

①项目申报、审批、调整及项目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等方面已履行或计划履行的程序是否规范;②项目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项目人员条件是否与项目有关并得以有效保障;③业务管理制度、技术规程、标准是否健全、完善,以前年度业务制度执行是否出现过问题,相关业务方面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并配有相应的保障措施;④项目执行过程是否设立管控措施、机制等,相关措施、机制是否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筹资

合规性

20

筹资合规性

①资金来源渠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②资金筹措程序是否科学规范,是否经过相关论证,论证资料是否齐全;③资金筹措是否体现权责对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是否匹配。

财政投入

能力

①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方式和承受能力是否科学合理;②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有类似项目资金重复投入;③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

筹资风险

可控性

①对筹资风险认识是否全面;②是否针对预期风险设定应对措施;③应对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2: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

 

一、评估结论

(一)评估事项

简要概述省直部门拟向省财政厅申请的项目资金总额、资金投入方向和绩效目标。

(二)评估结论

给出“通过”、“不予通过”的结论。

附件:事前绩效评估得分表(附后)

二、佐证资料

(一)基本情况

概述政策、项目需要出台的背景、现实需求、当前现状、项目拟实施的内容,准备采取的措施,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等。

(二)事前绩效估评工作开展情况

简要概述事前绩效评估组织实施过程、采取的评估方法等相关情况。

(三)事前绩效评估分析

1.事前绩效评估各指标分析

1)立项必要性分析

2)投入经济性分析

3)绩效目标合理性分析

4)实施方案可行性分析

5)筹资合规性分析

2.意见和建议

(四)事前绩效评估专家意见书

(五)其他佐证资料

 


3:

××事前绩效评估专家意见书

评估指标及分值

专家评估计分

评估指标

分值

专家1

专家2

专家3

专家4

专家5

平均

立项必要性

30

 

 

 

 

 

 

政策相关性

 

 

 

 

 

 

 

职能相关性

 

 

 

 

 

 

 

需求相关性

 

 

 

 

 

 

 

财政投入相关性

 

 

 

 

 

 

 

决策科学性

 

 

 

 

 

 

 

投入经济性

20

 

 

 

 

 

 

投入合理性

 

 

 

 

 

 

 

成本控制措施有效性

 

 

 

 

 

 

 

绩效目标合理性

20

 

 

 

 

 

 

目标明确性

 

 

 

 

 

 

 

目标合理性

 

 

 

 

 

 

 

实施方案有效性

20

 

 

 

 

 

 

实施内容明确性

 

 

 

 

 

 

 

实施方案可行性

 

 

 

 

 

 

 

过程控制有效性

 

 

 

 

 

 

 

筹资合规性

20

 

 

 

 

 

 

筹资合规性

 

 

 

 

 

 

 

财政投入能力

 

 

 

 

 

 

 

筹资风险可控性

 

 

 

 

 

 

 

合  计

100

 

 

 

 

 

 

 

评估得分

 

评估结论

通过□                              不予通过□          

分项意见:

1.立项必要性

 

 

2.投入经济性

 

 

3.绩效目标合理性

 

 

4.实施方案有效性

 

 

5.筹资合规性

 

 

总体意见:

 

 

其他问题和建议:

                                                                                               

 

 

                                            专家组组长签字:

                                                               日期:

 

 

附件2

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以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的设置、审核、批复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 省直部门、省财政厅是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二)组织省直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的设置;负责审核、批复省直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督促省直部门公开绩效目标;

(三)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

(四)组织省直部门建立健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目标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直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置;

(二)审核、批复所属单位及相关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

(三)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五)及时公开绩效目标;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目标管理职责。

第三章 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根据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要求,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范围是所有省级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八条 根据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的要求,绩效目标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包括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省直专项支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所有省直部门的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主要包括绩效目标设置、审核、批复以及调整、应用等环节。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设置

第十条 绩效目标设置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由省直部门和相关单位设置。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置应当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按以下方式分类: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本条所称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省直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

本条所称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省直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本条所称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是指省直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部门所管理的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本条所称长期绩效目标,是指省直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本条所称年度绩效目标,是指省直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等。

(一)本条所称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本条所称预期效果, 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 社会、 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 以及服务对象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四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

(一)本条所称产出指标,是指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相关预算资金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的一级指标。进一步细分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

数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

质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

时效指标反映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

成本指标反映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成本的控制情况。

(二)本条所称效益指标,是指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相关产出所带来的预期效果的一级指标。进一步细分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二级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等;

社会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

生态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自然环境带来的影响和效果;

可持续影响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带来影响的可持续期限;

(三)本条所称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对相关产出及其影响的认可程度的一级指标。

第十五条 工作运转类项目,可以主要设置产出指标;经济发展类、事业发展类、民生保障类项目,应当同时设置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

第十六条 指标值是指用量化的数值、比率或定性表述来表示预算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通常用相对值或绝对值表示。

第十七条 指标值确定依据一般包括:

(一)历史数据,是指同类指标的以前年度实际完成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行业部门和标准化管理机构公布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三)计划数据,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其他数据,是指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依据。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设置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三)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四)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五)省财政厅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要求;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数据及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

(七)符合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九条 设置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考核量化。坚持“定量为常态、定性为例外”的原则。不能定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当具有可衡量性。

(二)适度压力。指标值设置应当具有挑战性和压力性。原则上,相同指标的指标值设置应当较上年完成情况有所提升。

(三)相关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密切相关,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高度匹配。

(四)指向核心。绩效目标应当优先选择最能反映绩效管理要求的关键性指标。

(五)讲求成本。绩效目标应当充分考虑到后期数据获取、检验的经济性和便捷性,符合节约成本的要求。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表是所设置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省直部门应当在填报《项目申报表》时同时编报(格式和说明见附1-1、1-2);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省直部门应当编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表》(格式和说明见附2-1、2-2);审核需要时,省直部门应当提供《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见附3)。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置程序包括:

(一)基层单位设置绩效目标。申请预算资金的基层单位按照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提交上级单位;根据上级单位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再次提交。

(二)省直部门设置绩效目标。省直部门按要求设置本级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或相关单位绩效目标,提交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厅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再次提交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置的方法包括: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置。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可以将绩效目标分解为多个子目标。

3.对项目支出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项目支出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础数据,明确指标值确定依据,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设置。

1.对部门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部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可以分解为多个子目标。

3.依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结合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础数据,明确指标值确定依据,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由省财政厅或省直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

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绩效指标是否量化,相关数据的获取是否有具体来源等。

(二)相关性。绩效目标的设置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

(三)适当性。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指标值持续多年不变,甚至有所降低的,是否作出相关说明。

(四)可行性。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新增的重大政策、项目是否通过了事前绩效评估等。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

必要时需出具《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书》(见附4)。

第二十六条 审核绩效目标时,应当参考以前年度该项目部门自评结果和财政评价结果。

通过逐年修正绩效指标,如此循环往复,实现绩效持续性改进和螺旋式上升,形成相应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为:

(一)省直部门审核。省直部门对所属单位或相关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组织对省直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根据审核情况要求省直部门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对未重新报送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六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省财政厅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和一级项目绩效目标。

省直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所属单位的绩效目标。

第二十九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

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可以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三十条 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部门自评。

第三十一条 省直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部门预算公开时,同步公开绩效目标。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应当认真履行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不得将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交由第三方机构整体外包、体外循环。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绩效目标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30日印发的《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1-1:项目申报表(绩效部分)

1-2:项目申报表(绩效部分)内容说明

2-1: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

2-2: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内容说明

3: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书

 


1-1:

项目申报表(绩效部分)

 

项目绩效总目标

名称

目标说明

长期绩效目标1

……

年度绩效目标1

……

长期绩效目标表

目标名称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指标值确定依据

长期绩效目标1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

质量指标

……

时效指标

……

成本指标

……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

指标

……

社会效益

指标

……

生态效益

指标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满意度

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

指标

……

长期绩效目标2

……

年度绩效目标表

目标名称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

指标

指标值

指标值确定

依据

前年

上年

预计当年

实现

年度绩效目标1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

质量指标

……

时效指标

……

成本指标

……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

指标

……

社会效益

指标

……

生态效益

指标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满意度

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

指标

……

年度绩效目标2

……

 

 

 


1-2:

项目申报表(绩效部分)内容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通过预算综合管理系统在填写项目文本时填报,作为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和批复、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内容说明

(一)绩效目标

1.长期目标:按3年滚动填写,如2020年编制2021年预算,填写2021-2023年;2021年编制2022年预算,填写2022-2024年等。

长期目标根据项目的设置情况,具体可以有2种填写方式:一是填写项目周期内最后一年的产出和效果;二是填写项目周期连续几年产出和效果的汇总值。一次性项目和处于项目期最后一年的项目,不需填写此项,只填写年度目标。

2.年度目标:长期绩效目标应当分解为年度绩效目标,随着年度绩效目标的实现,长期绩效目标逐步实现。每一年的年度目标都应该与该支出的长期目标密切相关,而且这些年度目标汇总起来对长期绩效目标要有足够的影响。

(二)绩效指标

绩效指标按长期指标和年度指标分别填列。绩效指标一般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三类一级指标,每一类一级指标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三级指标设置具体的指标值。

1.产出指标:

1)数量指标:如“举办培训的班次”、“培训学员的人次”、“新增设备数量”等;

2)质量指标:如“培训合格率”、“研究成果验收通过率”等;

3)时效指标:如“培训完成时间”、“研究成果发布时间”等。原则上,对于讲求工作时效性的项目,应设置时效性指标。反之,可以不设置时效性指标;

4)成本指标:如“人均培训成本”、“设备购置成本”、“和社会平均成本的比较”等。

2.效益指标:

1)经济效益指标:如“促进农民增收率或增收额”、“采用先进技术带来的实际收入增长率”等;

2)社会效益指标:如“带动就业增长率”、“安全生产事故下降率”等;

3)生态效益指标:如“水电能源节约率”、“空气质量优良率”等;

4)可持续影响指标:如“项目持续发挥作用的期限”、“对本行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3.满意度指标:

“受训学员满意度”、“群众对××工作的满意度”、“社会公众投诉率或投诉次数”等。

4.指标值中“前年”应当填写前两年度(预算编制时的前一年度)的绩效指标实际完成值,“上年”应当填写前一年度(预算编制时当年)申报预算时填报的指标值。如2020年编制2021年预算,“前年”指2019年,“上年”指2020年。

 


2-1: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部门(单位) 名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部门总体

资金情况

总体资金情况

当年金额

占比

近两年收支金额

    

    

收入

构成

财政拨款

其他资金

合计

100%

支出

构成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计

100%

部门职能概述

 

1.                                                         

 2.                                                         

 3.                                                         

    ……

年度工作任务

 

 1.                                                         

 2.                                                         

 3.                                                         

     ……

项目支出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总预算

项目本年度预算

项目主要支出方向和用途

……

整体绩效

总目标

长期目标(截止     年)

年度目标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长期目标1:

长期绩效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指标值确定依据

产出

指标

     指标

     指标

……

效益

指标

     指标

     指标

……

满意度指标

     指标

 

 

 

     指标

 

 

 

……

 

 

 

长期目标2:

……

 

 

 

 

 

年度目标1:

年度绩效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指标值确定依据

近两年指标值

预期当年实现值

   前

  上  

产出

指标

     指标

     指标

……

效益

指标

     指标

     指标

……

满意度指标

     指标

 

 

 

 

 

     指标

 

 

 

 

 

……

 

 

 

 

 

年度目标2:

 

……

 

 

 

 

 

 

 

2-2: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内容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省直部门在申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时填报,作为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和批复、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填报说明

(一)部门(单位)名称:填写填报本表的省直部门全称。

(二)年度工作任务:填写根据部门主要职责和工作计划确定的本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三)项目主要支出方向和用途:简要概述项目的主要实施内容和实施目的。

(四)长期目标:描述本部门在延续年度内利用全部预算资金所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五)长期绩效指标: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三类一级指标,每一类一级指标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三级指标对应具体的指标值。具体填报要求可参照“项目申报表(绩效部分)内容说明”。

(六)年度目标:具体填报要求参照长期绩效指标和“项目申报表(绩效部分)内容说明”。

 


3:

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绩效目标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一)设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理由;

(二)绩效指标值确定的依据;

(三)专用名词的解释;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

(一)部门(单位)职能相关文件;

(二)部门(单位)工作规划;

(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实施的配套制度办法;

(四)与绩效目标设置相关的制度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

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书

项目名称

 

本年预算

 

预算部门

(单位)名称

 

实施单位

 

审核内容

1. 完整性。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绩效指标是否量化,相关数据的获取是否有具体来源等。

2. 相关性。绩效目标的设置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

3. 适当性。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指标值持续多年不变,甚至有所降低的,是否作出相关说明。

4. 可行性。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新增的重大政策、项目是否通过了事前绩效评估等。

审核意见

及建议

 

审核结论

通过□            修改□            不通过□    

审核组成员:


                                                       年   月   日                                                                                                                                      

注:①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的“项目名称”和“实施单位”不填。
    ②对于项目支出,“本年预算”即该项目的本年度预算;对于部门整体,“本年预算”即本年度部门(单位)总体资金支出。

 

附件3

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开展的省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省直部门、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直部门、省财政厅是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

第五条 绩效运行监控应当遵循“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

(二)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运行监控;

(三)指导和监督省直部门的绩效运行监控工作;

(四)督促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运行监控职责。

第七条 省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省级预算资金绩效运行监控;

(二)按照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运行监控结果;

(三)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运行监控职责。

第三章 监控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根据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要求,绩效运行监控的范围是所有省级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九条 根据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的要求,省直部门绩效运行监控的范围包括省直部门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包括部门预算项目(不含不可预见经费)、省直专项、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

省直部门应当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条 绩效运行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益的实现程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情况、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情况。

第四章 监控方式和流程

第十一条 绩效运行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十二条 绩效运行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及时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二)合规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

(三)有效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第十三条 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具体采取省直部门日常监控和省财政厅定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对科研类项目可暂不开展年度中的绩效运行监控,但应当在实施期内结合项目检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更加注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

条件具备时,省财政厅应当对省直部门绩效运行情况开展在线监控。

第十四条 省直部门每年应当集中对本部门1-7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运行监控汇总分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绩效运行监控信息。省直部门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运行监控信息。

(二)分析绩效运行监控信息。省直部门在收集上述绩效运行信息的基础上,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做出说明。

(三)填报绩效运行监控情况表。省直部门在分析绩效运行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格式见附件),并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依据。

(四)报送绩效运行监控表。省直部门年度集中绩效监控工作完成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并将所有一级项目《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于8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省直部门通过绩效运行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当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当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应当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应当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省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对在绩效运行监控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

 


附:

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

(   年度)

项目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项目执行单位

项目属性

1、持续性项目   □       2、新增性项目   □

项目类型

1、常年性项目   □       2、延续性项目 □      3、一次性项目   □

项目资金                    (万元)

年初

预算数

1-7月执行数

1-7月执行率

全年预计执行数

年度资金总额:

    其中: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年度绩效目标1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1-7月

指标执行情况

完成目标

可能性(确定能、有可能、不可能)

备注

产出

指标

数量指标

……

质量指标

……

时效指标

……

成本指标

……

效益

指标

经济效益

指标

……

社会效益

指标

……

生态效益

指标

……

可持续

影响指标

……

满意度

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

指标

 

 

 

 

 

……

 

 

 

 

年度绩效目标2

 

 

 

 

 

 

 

……

 

 

 

 

 

 

 

注:

    1.完成目标可能性:对应所设置的实现绩效目标的路径,分确定能、有可能、不可能三级综合判断完成的可能性。

    2.如“完成目标可能性”出现“有可能”、“不可能”选项,请分别在“偏差或不能完成目标原因分析”与“相关建议或举措”栏填写相关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3.偏差或不能完成目标原因分析:针对与预期目标产生偏差的指标值,根据实际情况从规划和目标设计、投入保障、制度保障、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判断和分析,并说明原因。

    4.相关建议或举措:针对绩效目标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从完善制度保障、项目管理、调整预算资金安排等方面说明拟采取的措施。

 

附件4

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开展的省级预算绩效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绩效评价,是指省直部门、省财政厅运用科学、严谨的方法和程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对省级预算资金及其使用主体的支出行为、产出和效果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四条 省直部门、省财政厅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省级预算绩效进行客观、公正地反映。

(二)统筹兼顾。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应职责分明,各有侧重。部门自评由省直部门开展,侧重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我检查;财政评价由省财政厅开展,侧重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或政策实施效果的全面反映。

(三)责任约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对本部门预算绩效负责。自评工作方案应当呈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部门自评结果、财政评价结果应当送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湖北省省委和省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省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财政评价,出具绩效评价结果;

(三)指导和监督省直部门的部门自评工作;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评价职责。

第八条 省直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省级预算资金的部门自评,出具部门自评结果;

(二)配合完成省财政厅组织的财政评价;

(三)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评价职责。

第三章 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根据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要求,绩效评价的范围是所有省级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按以下方式分类:

(一)按照评价主体分为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省直部门开展的评价为部门自评;省财政厅开展的评价为财政评价,财政评价包括重点评价和再评价。

(二)按照评价客体分为项目评价、政策评价、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的综合绩效评价等。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

对延续年度的重大项目可以根据项目进展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全部完成后适时开展全周期绩效评价。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根据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的要求,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

(一)部门自评的范围。

省直部门每年对本部门管理的所有省级预算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开展部门自评,项目包括部门预算项目(不含不可预见经费)、省直专项、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

省直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整体绩效开展部门自评。

(二)财政评价的范围。

原则上对省直专项、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财政评价实现每5年全覆盖。对财政评价结果显示需进一步提升绩效的项目,可以持续开展财政评价。对一次性项目,应当在次年开展财政评价。对实施期不超过5年的延续性项目,应当根据项目进展开展财政评价。

省财政厅逐步开展对省直部门整体绩效的财政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绩效评价。主要从产出、效果等方面,综合衡量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侧重于绩效改进。

(二)政策绩效评价。主要从政策制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政策执行的效率性和合规性、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实施效果,侧重于政策调整。

(三)部门整体绩效评价。主要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财政评价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部门自评从产出和效果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侧重于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方法和结果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部门自评应当根据预算批复的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评价,不得另行设定绩效评价指标。根据预算批复的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评价完成后,确有需要的,可另设绩效评价指标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可不报省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指标中的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应作为次年绩效目标进行设置。

财政评价可以根据需要另行设定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应当采用两种以上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应当选择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原则上,样本总量按照资金额度或市县(项目)个数的20%确定,样本个体采取分类、分层抽样的办法确定,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可以根据委托方要求,适当增加样本总量,直至实现全覆盖。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两种,可以由省直部门或省财政厅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省财政厅应当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应当明确主评人,其他参与评价人员可以自行确定,重点项目可以外聘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共同完成委托事项。

第十八条 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应当出具绩效评价结果。

由省直部门或省财政厅自行实施的,省直部门或省财政厅直接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根据需要由省直部门或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基础上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应当采取评分的形式,总分设置为100分。

政策绩效评价可以不采取评分的形式,根据评价给出延续或终止的结论。

第五章 部门自评

第二十条 本条所称部门自评,是指省直部门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的一系列评价活动。

部门自评侧重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我检查、实现部门的自我管理,是提取、修正绩效指标的过程,也是省直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二级项目、所属单位实施绩效管理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部门自评对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采取逆向激励,推动省直部门设置压力性绩效指标。

第二十二条 部门自评的程序:

(一)制订工作方案。自评工作方案须呈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根据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启动部门自评工作。

部门自评工作方案由省直部门或省直部门会同第三方机构共同研究制订,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对象、组织方式、评价方法、调查问卷设计、具体样本确定、评价人员组成、实施时间安排等内容。

(二)组织实施自评。通过案卷研究、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核实数据和信息,并对这些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三)撰写部门自评结果。在整理分析基础上,由省直部门直接形成部门自评结果,或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为依据,形成部门自评结果。

(四)建立部门自评档案。

第二十三条 部门自评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分。

部门自评采取评分的形式,满分为100分,不设置加分项,可以不评级。其中:预算执行情况20分,产出指标40分、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40分。省直部门根据各项指标重要程度确定二、三级绩效指标的权重。

第二十四条 部门自评的评分方法。

(一)定量指标。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未完成的,按完成值在指标值中所占比例记分。

(二)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

各项绩效指标得分汇总成该项目自评的总分。

第二十五条 部门自评结果呈现形式。

(一)表格形式。

以下情形由省直部门自行实施并出具自评表(格式见附1、附2):

工作运转类的项目自评;

金额小于1000万元(含)的项目自评;

项目支出总额小于1000万元(含)的部门整体绩效自评。

(二)文字形式。

除上款所列情形外,其他情形应当出具项目自评结果或部门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文字形式)。

第二十六条 部门自评结果(文字形式)的内容主要包括部门自评结论、佐证资料等(格式见附3、附4)。

第二十七条 部门自评结果(文字形式)分为缩略版和摘要版两种版本,缩略版主要供单位管理人员、人大审查人员使用,摘要版主要供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八条 部门自评原则上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部门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财政评价

第二十九条 本条所称财政评价,是指省财政厅开展的项目评价、政策评价等一系列评价活动。

财政评价包括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具体组织方式由省财政厅在内部工作规程中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十条 项目评价主要是围绕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果等方面开展的评价活动,侧重于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全面反映。

第三十一条 政策评价主要是围绕政策制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政策执行的效率性和合规性、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等方面开展的评价活动,侧重于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全面反映。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当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确定评价类型。

下列评价对象,原则上应当选择政策评价:

(一)政策目标已实现,可以退出的项目。

(二)政策与当前改革发展形势不一致,需进一步研究是否退出的项目。

(三)政策执行效果存疑,需进一步验证是否继续实施的项目。

(四)政策执行效果较差,需对支出方向作重大调整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 财政评价对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采取正向激励。

省财政厅具体负责财政评价工作,根据要求适时汇总财政评价结果,向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财政评价根据需要另行设定绩效评价指标的,绩效评价指标的设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相关性。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应当优先使用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对同类评价对象应当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指标等。

(五)经济性。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节约成本的要求。

(六)明确性。评价指标信息应当可采集,可衡量。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产出和效果情况等。共性指标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动态完善。(项目和政策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框架见附5、附6)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评价对象特点设定的指标,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部门在参考相关行业和领域绩效指标体系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设定。

第三十六条 财政评价为项目评价的,应当合理设置绩效评价指标权重,体现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和效果类指标权重占比不低于60%。

第三十七条 财政评价是政策评价的,应当组建专家组,出具专家意见书(格式见附7)。

第三十八条 财政评价的程序:

(一)确定评价对象。根据省财政厅内部工作规程,确定开展绩效评价的对象。

(二)确定评价类型。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确定开展政策评价或项目评价。

(三)确定组织方式。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确定财政评价由省财政厅自行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开展政策评价的,还应当组建专家组。

(四)制订工作方案。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第三方机构共同研究制订,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目的、评价对象、组织方式、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调查问卷设计、具体样本确定、评价人员组成、实施时间安排等内容。

(五)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六)组织实施评价。通过案卷研究、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核实数据和信息,并对这些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七)撰写评价结果。在整理分析基础上,由省财政厅直接形成财政评价结果,或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为依据,形成财政评价结果。

(八)建立评价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项目和部门整体开展的财政评价,绩效评价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绩效评价总分设置为100分,绩效评价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十条 财政评价结果应当采取文字形式。

财政评价结果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价结论、佐证资料等(格式见附8)。

第四十一条 财政评价结果分为缩略版和摘要版两种版本,缩略版主要供单位管理人员、人大审查人员使用,摘要版主要供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四十二条 财政评价原则上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财政评价结果反馈省直部门应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应当认真履行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省直部门应当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审计部门加强对自评结果真实性、准确性的复核。

第四十四条 受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保证报告的公信力和客观性。

第四十五条 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不得将绩效评价工作交由第三方机构整体外包、体外循环,也不得影响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在绩效评价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省直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2012年8月23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2〕5号)同时废止。

 

1:××年度××项目自评表

2:××年度××部门整体绩效自评表

3:××年度××项目自评结果(格式)

4:××年度××部门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格式)

5:湖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6:湖北省省级预算政策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7:××年度××项目(政策)财政评价专家意见书(格式)

8:××年度××项目(政策)财政评价结果(格式)


1:

××年度××项目自评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类别

1、部门预算项目   □   2、省直专项   □  3、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 □

项目属性

1、持续性项目     □   2、新增性项目 □

项目类型

1、常年性项目     □   2、延续性项目 □      3、一次性项目 □

预算执行情况(万元)

(20分)

 

预算数(A)

执行数(B)

执行率(B/A)

得分

(20分*执行率)

年度财政资金总额

 

 

 

 

年度绩效目标1

(XX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初目标值(A)

实际完成值(B)

得分

产出指标

……

 

 

 

 

……

 

 

 

 

……

 

 

 

 

……

 

 

 

 

效益指标

……

 

 

 

 

……

 

 

 

 

……

 

 

 

 

……

 

 

 

 

满意度指标

……

 

 

 

 

……

 

 

 

 

年度绩效目标2

 

 

 

 

 

 

……

 

 

 

 

 

 

总分

 

偏差大或

目标未完成

原因分析

 

改进措施及

结果应用方案

 

备注:

1.预算执行情况口径:预算数为调整后财政资金总额(包括上年结余结转),执行数为资金使用单位财政资金实际支出数。

2.定量指标完成数汇总原则: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定量指标计分原则:正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B/A),反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A/B),得分不得突破权重总额。定量指标先汇总完成数,再计算得分。

3.定性指标计分原则: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汇总时,以资金额度为权重,对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4.基于经济性和必要性等因素考虑,满意度指标暂可不作为必评指标。

2:

××年度××部门整体绩效自评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单位名称

 

基本支出总额

 

项目支出总额

 

预算执行情况(万元)

20分)

 

预算数(A)

执行数(B)

执行率(B/A)

得分

20*执行率)

部门整体支出总额

 

 

 

 

年度目标1:XX分)

 

年度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初目标值(A

实际完成值(B

得分

产出指标

……

 

 

 

 

……

 

 

 

 

……

 

 

 

 

……

 

 

 

 

效益指标

……

 

 

 

 

……

 

 

 

 

……

 

 

 

 

……

 

 

 

 

满意度指标

……

 

 

 

 

……

 

 

 

 

年度绩效目标2XX分)

 

……

 

 

 

 

 

 

总分

 

偏差大或

目标未完成

原因分析

 

改进措施及

结果应用方案

 

备注:

1.预算执行情况口径:预算数为调整后财政资金总额(包括上年结余结转),执行数为资金使用单位财政资金实际支出数。

2.定量指标完成数汇总原则: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定量指标计分原则:正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B/A),反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A/B),得分不得突破权重总额。定量指标先汇总完成数,再计算得分。

3.定性指标计分原则: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汇总时,以资金额度为权重,对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4.基于经济性和必要性等因素考虑,满意度指标暂可不作为必评指标。

 

3:

××年度××项目自评结果(格式)

(缩略版)

 

一、自评结论

(一)自评得分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执行率情况。

2.完成的绩效目标。

3.未完成的绩效目标。

(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包括核实和评述上年度结果应用情况,列举本年度绩效问题和原因。

(四)下一步拟改进措施

1.下一步拟改进措施,包括项目整改和绩效目标调整完善等相关内容。

2.拟与预算安排相结合情况。

附件:××年度××项目自评表(附后,格式参见附1)

二、佐证材料

(一)基本情况

1.简要概述项目立项目的和年度绩效目标。

2.简要概述项目资金情况(包括资金结构、投向、用途、分配方式、结果等相关情况,常年性项目说明年度情况,延续性项目说明周期情况)。

(二)部门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简要概述部门自评组织实施过程等相关情况。

(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1.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包括完成情况和偏离原因等)。

2.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包括完成情况和偏离原因等)。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四)上年度部门自评结果应用情况

(五)其他佐证材料

注:缩略版建议6000字以内。

 


××年度××项目自评结果(格式)

(摘要版)

 

摘要版只保留缩略版的第一部分,精简到1500字左右。

 


4:

××年度××部门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格式)

(缩略版)

 

一、自评结论

(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得分

(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执行率情况。

2.完成的绩效目标。

3.未完成的绩效目标。

(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包括核实和评述上年度结果应用情况,列举本年度绩效问题和原因。

(四)下一步拟改进措施

1.下一步拟改进措施,包括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提高、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调整完善等相关内容。

2.拟与预算安排相结合情况。

附件:××年度××部门整体部门自评表(附后,格式参见附2)

二、佐证材料

(一)基本情况

1.简要概述部门支出情况以及当年省委省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

2.简要概述年度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二)部门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简要概述部门自评组织实施过程等相关情况。

(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1.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包括完成情况和偏离原因等)。

2.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包括完成情况和偏离原因等)。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四)上年度部门整体部门自评结果应用情况

(五)其他佐证材料

注:缩略版建议6000字以内。

 

 

 

 

 

 

 

 

 

 

 

××年度××部门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格式)

(摘要版)

 

摘要版只保留缩略版的第一部分,精简到1500字左右。

 


5:

湖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解释

指标说明

决策

项目立项

立项依据

充分性

项目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部门职责,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依据情况。

评价要点:
①项目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②项目立项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
③项目立项是否与部门职责范围相符,属于部门履职所需;
④项目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符合中央、地方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
⑤项目是否与相关部门同类项目或部门内部相关项目重复。

立项程序

规范性

项目申请、设立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的规范情况。

评价要点:
①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
②审批文件、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③事前是否已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绩效评估、集体决策。

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

合理性

项目所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与项目实施的相符情况。

评价要点:
(如未设定预算绩效目标,也可考核其他工作任务目标)
①项目是否有绩效目标;
②项目绩效目标与实际工作内容是否具有相关性;
③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

④是否与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绩效指标

明确性

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等,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的明细化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将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
②是否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
③是否与项目目标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

决策

资金投入

预算编制

科学性

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有明确标准,资金额度与年度目标是否相适应,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情况。

评价要点:
①预算编制是否经过科学论证;
②预算内容与项目内容是否匹配;
③预算额度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照标准编制;
④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是否与工作任务相匹配。

资金分配

合理性

项目预算资金分配是否有测算依据,与补助单位或地方实际是否相适应,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情况。

评价要点:
①预算资金分配依据是否充分;
②资金分配额度是否合理,与项目单位或地方实际是否相适应。

过程

资金管理

资金到位率

实际到位资金与预算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

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预算资金)×100%

实际到位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预算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预算安排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预算执行率

项目预算资金是否按照计划执行,用以反映或考核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率=(实际支出资金/实际到位资金)×100%
实际支出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项目实际拨付的资金。

资金使用

合规性

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资金的规范运行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②资金的拨付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③是否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
④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组织实施

管理制度

健全性

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对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
②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整。

过程

组织实施

制度执行

有效性

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相关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②项目调整及支出调整手续是否完备;
③项目合同书、验收报告、技术鉴定等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归档;
④项目实施的人员条件、场地设备、信息支撑等是否落实到位。

产出

产出数量

实际完成率

项目实施的实际产出数与计划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数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实际完成率=(实际产出数/计划产出数)×100%
实际产出数: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项目实际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计划产出数:项目绩效目标确定的在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计划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产出质量

质量达标率

项目完成的质量达标产出数与实际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质量达标率=(质量达标产出数/实际产出数)×100%

质量达标产出数: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实际达到既定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数量。既定质量标准是指项目实施单位设立绩效目标时依据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或其他标准而设定的绩效指标值。

产出时效

完成及时性

项目实际完成时间与计划完成时间的比较,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时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实际完成时间:项目实施单位完成该项目实际所耗用的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或相关规定完成该项目所需的时间。

产出成本

成本节约率

完成项目计划工作目标的实际节约成本与计划成本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的成本节约程度。

成本节约率=[(计划成本-实际成本)/计划成本]×100%
实际成本:项目实施单位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实际所耗费的支出。
计划成本:项目实施单位为完成工作目标计划安排的支出,一般以项目预算为参考。

效果

项目效果

实施效益

项目实施所产生的效益。

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设置和细化。

满意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是指因该项目实施而受到影响的部门(单位)、群体或个人。一般采取社会调查的方式。

 

6:

湖北省省级预算政策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要点

政策制定

必要性

政策的针对性

1.政策设立的目的是否清晰。2.政策设立时需求的充分性,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3.政策设立是否符合公共财政支持保障的范围,是否需要政府投入。4.政策设立是否属于省级事权。

政策的互斥性

1.政策设立是否存在重复投入。2.政策设立是否与其他政策相冲突。

合理性

政策的科学性

1.政策设立是否有规划,规则是否科学合理。2.总项目和具体项目是否有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科学合理。3.是否设立了项目实施年限。4.是否有资金分配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资金分配办法是否有利于达到政策目标。

政策的经济性

基于成本视角(包括直接成本、管理成本、机会成本等),判断政策的资源投入和实施机制是否经济。

政策的公平性

1.政策目标受益群体定位是否合理。2.政策信息是否公开透明,宣传是否有效。3.有无导致相关方利益受损。

可替代性

项目是否存在其他竞争性方案或者更为有效的可替代方案。

政策执行

效率性

预算执行情况

1.资金的到位情况(包括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等)。2.预算资金的执行率。

政策执行程度

1.政策形成的产出完成率。2.产出完成及时率。3.质量达标率。

合规性

资金管理合规性

1.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政策支出方向。2.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及管理办法规定。

项目管理规范性

1.是否制定了项目管理办法。2.项目监管是否到位。3.是否按管理办法执行,有无违规操作行为。

政策效果

直接效果

政策目标实现度

政策的效果,与政策实施前比较,判断政策是否有效。

利益相关方

满意度

1.受益群体与目标群体是否一致。2.目标受益群体满意程度。3.相关受影响群体接受度。

潜在效果

可持续性

1.是否有持续的资金保障。2.目标受益群体是否有使用意愿。3.项目实施相关方是否认可。

注:1.经评价后,对政策给出以下评价结论:1.延续 。2.终止。

2.结论为延续的,给出相关建议;结论为终止的,取消项目。

 

7:

××年度××项目(政策)财政评价专家意见书

评价结论

延续□            终止□                      

分项意见:

1.政策制定。从政策的针对性、政策的互斥性、政策的科学性、政策的经济性、政策的公平性、政策可替代性等方面给出意见。

 

 

2.政策执行。从政策执行的效率性和合规性给出意见。

 

 

3.政策效果。从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利益相关方满意度等方面给出意见。

 

 

 

总体意见:

 

 

 

 

其他问题和建议:

                                                                                               

 

 

                                            专家签字:

                                                        日期:

 


8:

××年度××项目(政策)财政评价结果(格式)

(缩略版)

 

一、评价结论

(一)绩效评价分数和等级

项目评价,给出绩效评价得分和评价等级。

政策评价,给出延续和终止的结论。

(二)绩效评价指标情况

项目评价,从投入、过程、产出、效果方面给出各指标的得分情况并简要分析。

政策评价,从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效果方面给出相关结果并简要分析。

(三)项目(政策)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包括核实和评述以前年度结果应用情况,列举本年度绩效问题和原因。

(四)下一步拟改进措施

包括拟整改情况,拟与预算安排相结合情况等。

附件:绩效评价得分表

二、佐证材料

(一)基本情况

1.简要概述项目立项目的和年度绩效目标。

2.简要概述项目资金情况(包括资金结构、投向、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等相关情况,延续性项目说明周期情况)。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简要概述绩效评价组织实施过程等相关情况。

1.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2.评价抽样情况、评价方法、时间安排等。

(三)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完成情况及偏离原因)

1.项目评价,从以下方面分析:

1)投入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2)过程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3)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4)效果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2.政策评价,从以下方面分析:

1)政策制定指标情况分析

2)政策执行指标情况分析

3)政策效果指标情况分析

(四)其他佐证材料

注:缩略版建议9000字以内。

 


××年度××项目(政策)财政评价结果(格式)

(摘要版)

 

摘要版保留缩略版中的第一部分,精简至1500字左右。

 


附件5

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部门开展的部门自评和省财政厅开展的财政评价的结果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省直部门、省财政厅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实现绩效持续性改进和螺旋式上升,逐年循环往复,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应当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

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五条 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是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主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

(二)开展财政评价结果应用;

(三)督促省直部门开展部门自评结果应用;

(四)公开财政评价结果及应用情况;向省人大报送重要绩效评价结果;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职责。

第七条 省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部门自评结果的应用;

(二)根据省财政厅反馈的意见开展财政评价结果应用;

(三)按照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四)公开部门自评结果及应用情况;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职责。

第三章 部门自评结果应用

第八条 省直部门应当在自评结果确定后,将摘要版送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根据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要求和自评结果进行整改,并在90日内将经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的应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赋予省直部门更多的管理自主权。省直部门应当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将部门自评结果与本部门所属单位及具体项目预算安排挂钩。

(一)对部门预算中二级项目开展的绩效评价,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二级项目进行排序,将排序靠后的调整用于保障绩效好的项目。

(二)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的整体绩效评价,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与该单位预算控制数挂钩。

(三)对部门所属的省直专项、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开展的绩效评价,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条 省财政厅应当将部门自评结果在年度预算编审环节和资金分配时进行应用。

第四章 财政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财政评价结果确定后,应当将财政评价结果和应用要求反馈省直部门。

第十二条 省直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评价结果通知后,将摘要版送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根据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要求和财政评价结果进行整改,并在90日内将经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的应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开展的财政评价应当针对不同的评价对象和不同的评价结果,在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资金分配时进行应用。

(一)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对于常年性、延续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下一年度原则上应当优先保障该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省直部门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情况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除补助到个人的民生项目外,应当根据分数按相应比例扣减项目预算额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年度取消该项目。

对于一次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预算年度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同类项目资金。

(二)政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结论为终止的,应当取消相关的项目;结论为延续的,应当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三)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或良的,下一年度原则上应当优先保障该部门预算控制数;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下一年度应当根据分数按相应比例扣减部门预算控制数;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年度应当扣减该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10%。

(四)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的综合绩效评价,应当根据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

第十四条 财政评价结果应用涉及扣减项目预算额度或取消项目预算、终止相关支出政策、扣减部门预算控制数的,应当按规定上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财政评价结果应用涉及预算安排的,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将预算安排相关意见在预算编制“一下”阶段之前反馈给省直部门,省直部门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意见,在部门预算编制中落实。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当将财政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在资金分配时应用。

(一)对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应当将财政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建立奖惩机制,对财政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市县,在资金分配时应当适当奖励;对财政评价结果排名靠后且绩效差的市县,在资金分配时应当相应扣减或不予安排资金。

(二)对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应当将财政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结果报告与公开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选择部分绩效评价结果随同决算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谁评价、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时间和内容。省直部门在部门决算公开时同步公开部门自评结果及结果应用情况,省财政厅同步公开财政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

(二)公开的方式。省直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部门自评结果及应用情况,并永久保留。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公开,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省财政厅应当在省政府或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中,一并公开省直部门自评结果及应用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应当认真履行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对在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1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6〕17号)同时废止。

 


附件6

湖北省省直专项、省对市县转移支付

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专项、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直专项、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省直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用于省直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本办法所称省对市县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是指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四条 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 省直部门、省财政厅、市县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是省直专项、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绩效管理的主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会同省直部门制定各项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具体绩效管理办法,或在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

(二)推动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

(三)组织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审核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督促省直部门公开绩效目标,

(四)指导、督促省直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五)指导、督促省直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开展部门自评;根据需要开展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财政评价;

(六)开展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七)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直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所涉及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所涉及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

(三)构建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本行业、本领域、分层次的核心指标和标准体系;按要求设置并向财政厅报送省直专项和对下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

(四)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五)依据绩效目标开展部门自评;

(六)开展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七)指导市县主管部门加强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核市县主管部门报送的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

(二)指导、督促市县主管部门依据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工作;

(三)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所涉及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二)审核有关项目绩效目标;按要求设置区域绩效目标,向市县财政部门报送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

(三)依据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工作。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十条 省直部门应当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及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新增的1000万元以上的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项目。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十二条 省直部门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当连同预算申请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当对省直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审核不通过的,或者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不予通过”的,不得纳入省级财政项目库。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分类:

(一)按照涉及范围划分,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本条所称整体绩效目标,是指某项省直专项或某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本条所称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市县行政区域内,某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本条所称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通过某项省级专项或某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用于某个具体项目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可分为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本条所称长期绩效目标,是指某项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资金在实施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本条所称年度绩效目标,是指某项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五条 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主要包括绩效目标设置、审核、批复等环节。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设置应当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省级财政项目库,也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按以下要求设置绩效目标:

(一)整体绩效目标由省直部门设置,在申报预算时设置。(见附1)

(二)区域绩效目标由市县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资金时设置。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置区域绩效目标。(见附2)

(三)项目绩效目标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在申报项目资金时设置。省直专项和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置项目绩效目标。(见附3)

(四)根据整体绩效目标可以直接设置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的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省直部门有权直接设置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省直部门应当构建省直专项或转移支付本行业、本领域、分层次的核心指标和标准体系。指导市县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根据核心指标和标准体系科学设置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设置绩效目标应当符合考核量化、适度压力、相关匹配、指向核心、讲求成本的要求。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应当根据以下口径设置:

(一)设置整体绩效目标,一般应当包含省级资金、共同分配使用的市县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所有共同使用的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其中,对于属于共同事权且无明确分担比例的转移支付资金,设置整体绩效目标可以只包含省级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某项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资金所含项目或区域绩效目标中各项指标逐级汇总后,应与其对应的整体绩效目标中相关指标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资金分配流程。

(一)省财政厅审核整体绩效目标,可以对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抽审;

(二)省直部门审核市县主管部门报送的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并将审核通过的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市县主管部门报送的转移支付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

(四)市县主管部门审核具体实施单位报送的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将审核后的项目绩效目标以及设置的区域绩效目标报送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将市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的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报送省直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确定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总预算时,应当同步确定整体绩效目标。

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分配省直专项资金时,应当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向市县财政部门下达转移支付时(提前下达或分批首次下达),应当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

对应急救灾等确不能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的转移支付,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60日内,由市县主管部门按程序将区域绩效目标上报省直部门。省直部门应当于资金下达90日内将设置的整体绩效目标和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对于按照相关要求被统筹整合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相关市县主管部门要列出资金使用的项目清单,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绩效目标上报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

对因客观条件变化确实需要调整预算或绩效目标的,要及时按预算管理程序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报批。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运行监控包括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

第二十五条 绩效运行监控工作采取省直部门日常监控和省财政厅定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二十六条 省直部门应当每年集中对本部门所管理的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1-7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运行监控汇总分析,并将《××整体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见附4),于8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省直部门通过绩效运行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当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应当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应当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直部门应当对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开展部门自评,市县主管部门应当对转移支付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部门自评(见附5)。

第三十条 部门自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直部门应当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或市县主管部门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部门自评,填写自评表,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并报送省直部门。

2)省直部门可以审核汇总形成省直专项或转移支付项目整体绩效目标自评表(见附6),出具部门自评结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基础上形成部门自评结果。自评结果应当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办法和内部工作规程的规定,每年选择部分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开展财政评价。

第七章 结果应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应当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

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三十三条 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应当加强部门自评结果应用。

(一)省直部门应当在自评结果确定后,将摘要版送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根据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要求和自评结果进行整改,并在90日内将经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的应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省直部门应当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将评价结果作为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分配的重要因素。

(二)省财政厅应当将部门自评结果在年度预算编审环节和资金分配时进行应用。

第三十四条 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应当加强财政评价结果应用。

(一)省财政厅在财政评价结果确定后,应当将财政评价结果和应用要求反馈省直部门。

省直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评价结果通知后,将摘要版送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根据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要求和财政评价结果进行整改,并在90日内将经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的应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应当将财政评价结果在年度预算编审环节进行应用。对于常年性、延续性项目,财政评价结果为优的,下一年度原则上应当优先保障该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省直部门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情况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除补助到个人的民生项目外,应当根据分数按相应比例扣减项目预算额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年度取消该项目。对于一次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预算年度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同类项目资金。

省财政厅应当将财政评价结果作为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分配的重要因素,在资金分配时应用。

第三十五条 省直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部门预算公开时同步公开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公开时同步公开部门自评结果及结果应用情况。省财政厅同步公开财政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不得将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交由第三方机构整体外包、体外循环,也不得影响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相关的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受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负责,保证报告的公信力和客观性。

第三十九条 对在省直专项和转移支付绩效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2日印发的《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通知》(鄂财绩发〔2018〕20号)同时废止。

1:转移支付(省直专项)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

2: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3:转移支付(省直专项)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4:转移支付(省直专项)整体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

5:转移支付(省直专项)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6:转移支付(省直专项)整体绩效目标自评表

 

 

 

 

 

 

 

 

 

 

 

1:

转移支付(省直专项)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

××年度)

 

转移支付(省直专项)名称

省直部门

实施期

资金

情况

(万元)

  实施期金额:

  年度金额:

        其中:省级资金

       其中:省级资金

              市县资金(省直专项不填此项)

             市县资金(省直专项不填此项)

长期目标

年度目标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数量

指标

 指标1

数量

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质量

指标

 指标1

质量

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时效

指标

 指标1

时效

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成本

指标

 指标1

成本

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

……

经济

效益

指标

 指标1

经济

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社会

效益

指标

 指标1

社会

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生态

效益

指标

 指标1

生态

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可持续影响

指标

 指标1

可持续影响

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

……

满 意 度 指 标

服务

对象

满意度指标

 指标1

服务

对象

满意度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

……

 

 

2:

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年度)

 

转移支付名称

省直部门

实施期

市县财政部门

市县主管部门

资金

情况

(万元)

  实施期金额:

  年度金额:

        其中:省级补助

        其中:省级补助

              市县资金

              市县资金

长期目标

年度目标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数量

指标

 指标1

数量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质量

指标

 指标1

质量

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时效

指标

 指标1

时效

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成本

指标

 指标1

成本

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

……

经济

效益

指标

 指标1

经济

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社会

效益

指标

 指标1

社会

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生态

效益

指标

 指标1

生态

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可持续影响

指标

 指标1

可持续影响

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

……

满 意 度 指 标

服务

对象

满意度指标

 指标1

服务

对象

满意度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2

 ……

 ……

……

……

 


3:

转移支付(省直专项)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年度)

 

项目名称

所属转移支付(省直专项)名称

省直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省直专项

可不填)

市县主管部门(省直专项可不填)

具体

实施单位

资金情况

(万元)

 年度资金总额:

    其中:财政资金

          其他资金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数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质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时效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成本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经济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社会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生态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可持续影响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满  意  度  指  标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4:

转移支付(省直专项)整体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

××年度)

 

转移支付

省直专项)名称

省直部门

实施期

项目资金                    (万元)

年初

预算数

1-7月执行数

1-7月执行率

全年预计

执行数

年度资金总额:

    其中:省级资金

市县资金

(省直专项不填此项)

绩效指标

一级

指标

指标名称

指标值

1-7

指标执行情况

完成目标可能性(确定能、有可能、不可能)

备注

产出

指标

效益

指标

满意度

指标

偏差或

不能完成目标原因分析

相关建议或

举措

注:

    1.完成目标可能性:对应所设置的实现绩效目标的路径,分确定能、有可能、不可能三级综合判断完成的可能性。

    2.如“完成目标可能性”出现“有可能”、“不可能”选项,请分别在“偏差或不能完成目标原因分析”与“相关建议或举措”栏填写从相关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3.偏差或不能完成目标原因分析:针对与预期目标产生偏差的指标值,根据实际情况从规划和目标设计、投入保障、制度保障、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判断和分析,并说明原因。

    4.相关建议或举措:针对绩效目标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从完善制度保障、项目管理、调整预算资金安排等方面说明拟采取的措施。

5:

转移支付(省直专项)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年度)

 

转移支付(省直专项)名称

具体项目名称

(区域部门自评不填)

省直部门

市县主管部门

(省直专项不填)

实施单位(区域部门自评不填

 

预算执行情况

(万元)

20分)

全年预算数(A

全年

执行数(B

执行率(B/A)

得分

20*执行率)

年度资金总额:

其中:

省级资金

市县资金(省直专项不填)

其他资金

绩效指标(80分)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初目标值

实际完成值

得分

产出

指标

数量指标

……

质量指标

……

时效指标

……

绩效指标(80分)

成本指标

……

……

效益

指标

经济效益

指标

……

社会效益

指标

……

生态效益

指标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

……

总分

 

 

 

 

 

偏差大或目标未完成原因

分析

 

 

 

 

 

 

 

 

 

 

 

 

改进措施及结果应用方案

 

 

 

 

 

 

 

 

 

 

 

 

 

 

 

 

注:1.其他资金包括和省级补助、市县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2.定量指标计分原则:正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B/A),反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A/B),得分不得突破权重总额。定量指标先汇总完成数,再计算得分。定量指标汇总原则,资金使用单位填写本地区实际完成数。财政和主管部门汇总时,对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3.定性指标计分原则: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汇总时,以资金额度为权重,对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4.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项目填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目标填报。

 


6:

转移支付(省直专项)整体绩效目标自评表

××年度)

 

转移支付

(省直专项)名称

省直部门

转移支付

(省直专项)资金

(万元)

20分)

年初

预算数

全年

预算数

A

全年

执行数

B

执行率

B/A)

得分

20*执行率)

年度资金总额:

 其中:省级补助

       市县资金

       其他资金

80

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年初目标值

实际完成值

得分

产出

指标

数量

指标

……

质量

指标

……

时效

指标

……

成本

指标

……

……

80

分)

效益

指标

经济

效益

指标

……

社会

效益

指标

……

生态

效益

指标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

……

总分

偏差大或目标

未完成原因分析

 

 

 

 

 

 

 

 

 

 

 

 

 

 

改进措施及结果

应用方案

 

 

 

 

 

 

 

 

 

 

 

 

 

 

 

注:1.其他资金包括和省级补助、市县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2.定量指标计分原则:正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B/A),反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A/B),得分不得突破权重总额。定量指标先汇总完成数,再计算得分。定量指标汇总原则,对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3.定性指标计分原则: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汇总时,以资金额度为权重,对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关于修订、 调整、 补充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说明

2020年7月3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立足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修订了《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调整了《湖北省省直专项、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补充了《湖北省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将这六个办法用一个文件同时印发,即《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鄂财绩发〔2020〕3号)(以下简称《省级系列制度》)。现就修订、调整、补充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有新要求

2018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用3-5年时间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财政部进一步明确,省级层面在2020年底要基本完成改革目标。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给这项改革带来了新变化,主要表现在资金量更大,责任要求更严,与预算管理改革融合更紧,工具化更明显,实践要求更简单,等等。

(二)改革面临问题有新发现

2013年以来,我省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从无到有、从虚到实、从粗到细”,取得了明显成效。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审视过去的工作历程,工作中仍然存在形式多、实效少,被动多、主动少的问题,一些部门和市县并没有真正重视绩效管理,评价结果应用这个关键环节在多数部门和市县还没有破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第三方机构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比如财政部门服务不到位、参与不到位、引领不到位,预算部门重视不够、参与不够、展示不够,第三方机构简单问题复杂化、评价质量不高、结果应用不力,等等。

(三)各方职责定位有新认知

2019年湖北省财政厅修订了《湖北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举办了预算绩效管理省直培训和市县培训,明确了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部门内部绩效管理处与资金管理处、财务处与业务处的职责“定位”,初步实现了预算绩效管理机构主司组织协调的职能“归位”,初步解决了财政部门“单边推进”、绩效管理处和财务处“单打独斗”的问题。通过对第三方机构参与方式的探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方式,由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价工作,并出具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在评价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价结果。

我省现行的制度不够系统、全面,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为了在我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在开展实地调研,并广泛征求省直部门、厅内处室、第三方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了《省级系列制度》。

二、修(制)订原则

(一)落实中央要求。《意见》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进行了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是新时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根本遵循。根据这些要求,需要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二)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各方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问题,消除制度障碍,以问题为导向,需要作出相应的制度优化。

(三)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谁花钱、谁问效”、“谁管钱、谁问效”的原则,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权责边界、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围绕职责定位,需要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

(四)保持前后衔接。原有制度已经沿用多年,根据中央文件新要求、解决问题新办法、工作流程新设计,对部分条款作出保留、修改、补充、废止等相关调整,实现有序过渡。

(五)力求简便易行。财政资金伴随政府管理已经延伸到社会治理各个领域,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的单位和人员非常多。在实施绩效管理时,力求简便易行,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将混乱问题规范化,推动相关各方更好、更主动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主要变化

此次修订、调整、补充的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具体包括“5+1”,“5”就是省级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五个全过程的管理办法,“1”就是省直专项、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主要变化如下:

(一)规定第三方机构的参与方式

我省原来在制度设计上,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职责边界上界定比较模糊,在工作衔接上表述不够明确。此次修订,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职责边界工作衔接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表述。

在绩效评估时,规定省直部门可以自行实施,直接形成评估结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

在绩效目标审核时,改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

在绩效评价时,改为由省直部门、省财政厅自行实施的,直接形成评价结果;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价结果。规定省财政厅应当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应当明确主评人,其他参与评价人员可以自行确定,重点项目可以外聘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共同完成委托事项。

第三方机构大量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省财政厅一方面要通过制度设计,为第三方机构放开手脚、高质量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在停止第三方机构入围资格招标的同时,启动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标准的研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规范、工作行为规范、报告编制规范、报告评级规范等,既体现“放”,也实现“管”和“服”,推动第三方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二)体现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预算绩效负责的硬性要求

落实“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的要求,规定自评工作方案须呈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根据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安排开展部门自评工作;规定部门自评结果、财政评价结果须送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根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示和评价结果进行整改;规定结果应用情况须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及时公开结果应用情况并报省财政厅。同时,规定部门自评结果(文字形式)、财政评价结果增加摘要版,控制在1500字以内,便于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阅览。

我省原来在制度设计上,评价报告就是评价结果,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分为专业版(主要供专业人员使用)、缩略版(主要供人大审查人员、单位管理人员使用)两种版本。现在在制度设计上,是在评价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价结果,评价报告仍分为专业版(主要供专业人员使用)、缩略版(主要供相关责任主体形成评价结果使用)两种版本,通过研制报告编制标准的形式对第三方机构明确;评价结果分为缩略版(主要供人大审查人员、单位管理人员使用)、摘要版(主要供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使用)两种版本,在此次修订制度时作出规定。

(三)调整绩效目标设置、审核的相关规定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是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逻辑起点,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此次修订,对绩效目标设置、审核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增加可操作性。

1.对绩效目标设置的要求具体化

原来的绩效目标设置要求是“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在具体操作中容易被变通,经常出现目标设置不相关、弱相关或矮化的问题,现在改为“考核量化、适度压力、相关匹配、指向核心、讲求成本”。其中要求适度压力,就是指标值设置应当具有挑战性和压力性,不得设置容易达到或过低的指标值,原则上,相同指标的指标值设置应当较上年完成情况有所提升。

2.对绩效目标审核的权责边界清晰化

为了让绩效目标审核更加务实、有效,制度对绩效目标审核的边界进一步清晰化,一是改为省财政厅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基本不变。二是改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三是规定通过逐年修正、提取、固化绩效指标,如此循环往复,实现绩效持续性改进和螺旋式上升,形成相应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3.对绩效目标设置、审核的程序进行简化

一是在绩效目标设置时,将原来的编报《项目申报表》、《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表》的同时,需提供《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改为审核需要时再提供《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二是在绩效目标审核时,将原来的要求每个项目审核后需出具《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书》,改为必要时需出具《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书》。

(四)赋予省直部门更多的管理自主权

落实“赋予部门更多的管理自主权”的要求,对部门自评作出较大的调整,推动省直部门落实主体责任。

1.改变部门自评的实施方向

规定自评目的主要侧重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我检查、实现部门的自我管理,是提取、修正、固化绩效指标的过程,也是省直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二级项目、所属单位实施绩效管理的过程。

2.简化部门自评的呈现形式

一是将原来的每个项目都出具自评报告,改为对工作运转类、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项目和项目支出总额小于1000万元的部门,自评由预算单位自行实施,以表格形式呈现,只填写自评表即可;其他部门和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施,以文字形式呈现,需出具自评结果。二是将原来部门自评时可以设定绩效评价指标,改为不得另行设定绩效评价指标(确有需要的除外)。

3.改变部门自评的激励导向

规定部门自评主要对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采取逆向激励,推动省直部门设置压力性绩效指标。部门自评只评分,不评级。与此相对应,规定财政评价主要对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采取正向激励,省财政厅适时进行汇总报告。

4.明确部门自评在内部的应用要求

规定对部门预算中二级项目开展的自评,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二级项目进行排序,调整用于保障绩效好的项目。规定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的整体绩效自评,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与该单位预算控制数挂钩。规定对部门所属的省直专项、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开展的部门自评,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5.规定评价完成时间

规定部门自评原则上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以便省审计厅在例行审计时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复核。

(五)加大财政评价力度

在赋予部门更多的管理自主权的同时,加大财政评价力度,提高财政评价质量。

1.适当扩大财政评价范围

规定财政部门组织的财政评价,原则上对省直专项、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财政评价实现每5年全覆盖。对财政评价结果显示需进一步提升绩效的项目,可以持续开展财政评价。对一次性项目,应当在次年开展财政评价。对实施期不超过5年的延续性项目,根据项目进展开展财政评价。

2.政策评价纳入制度规范

规定对政策目标已实现、政策与当前改革发展形势不一致、政策执行效果存疑、政策执行效果较差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选择政策评价。根据评价给出延续和终止的结论。

3.明确样本选择相关要求

综合考虑绩效评价工作特性、经济性、时效性等因素,规定原则上样本总量按照资金总额或市县(项目)个数的20%确定;综合考虑地域、人口、资金量、工作情况等因素,规定原则上样本个体采取分类、分层抽样的办法确定,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与此相对应,部门自评也比照执行。

4.规定评价完成时间

规定财政评价原则上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以便按时报送省人大预算工委审查。

(六)落实评价结果应用的刚性规定

落实“建立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的要求,对财政评价结果应用作出细化的、硬性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规定省级常年性、延续性项目,项目评价结果为中等的,下一年度根据分数按相应比例扣减预算;评价结果为差等的,下一年度取消该项目。规定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评价为中等的,下一年度根据分数按相应比例扣减预算控制数;评价结果为差等的,下一年度扣减预算控制数10%。规定政策评价,结论为终止的,应当取消相关的项目;结论为延续的,应当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七)明确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的具体事项

针对预算绩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预算法》等财经法规的行为认定、处理提出明确要求。

规定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应当认真履行有关职责,依法接受监督。规定省直部门应当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审计部门加强对自评结果真实性、准确性的复核。规定受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价报告负责,保证报告的公信力和客观性。规定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不得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工作交由第三方机构整体外包、体外循环,也不得影响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价工作。规定对在绩效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八)补充绩效评估、运行监控两个制度

补充绩效评估、运行监控两个制度。落实“将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的要求,对1000万元以上的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落实“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的要求,对绩效运行监控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九)规定下达转移支付时须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

落实“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的要求,参照财政部的做法,对资金分配前提、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绩效目标口径等作出规定。

规定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资金分配流程。规定省财政厅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分配省直专项资金时,应当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向市县财政部门下达转移支付时,应当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规定设置绩效目标口径,一般应当包含省级资金、共同分配使用的市县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所有共同使用的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其中,对于属于共同事权且无明确分担比例的转移支付资金,设置整体绩效目标可以只包含省级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算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认真做好《省级系列制度》的政策解读、宣传、培训和执行,推动省直部门制订部门实施细则,推动市县制订本区域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确保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

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

(鄂财办绩〔2019〕105号 2019年7月14日)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推动省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办文〔2019〕101号)、《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19〕10号)等规定,我们对《湖北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

    

 

 

 

 


附件

湖北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办文〔2019〕101号)、《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19〕10号)等规定,为推动省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建立和完善厅内部各有关处室预算绩效管理的沟通协调机制,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结果应用管理。

第三条 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涉及政府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

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处、预算处(部门预算编审中心)、国库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各资金管理处(综合处、经济建设处、行政处、政法处、科教和文化处、社会保障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产业发展处、农业处、农村处、金融处、国际财金合作处,下同)、政府债务管理处(债务办)、政府采购管理处(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资评审处(评审中心)、法规税政处、监督处(检查办)、信息处(信息中心)等处室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确保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

1)预算绩效管理处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处室,主要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整体推进;负责省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组织实施再评价工作;负责对市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2)预算处(部门预算编审中心)负责开展政府预算绩效管理;统筹组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在预算编制和调整环节的应用;配合预算绩效管理处将预算绩效目标编审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布置;负责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和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

3)国库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预算收入绩效管理;在部门预算执行阶段,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处绩效运行监控情况及处理意见,配合做好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工作;配合预算绩效管理处将绩效自评随部门决算编制一并布置。

4)各资金管理处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承办处室,负责指导、督促归口服务的省级预算部门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5)产业发展处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6)社会保障处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综合处、农村处(综改办)、金融处、国际财金合作处负责组织开展归口管理的项目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8)金融处、政府采购管理处(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综合处、政府债务管理处(债务办)负责组织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9)投资评审处(评审中心)结合工作职责,参与预算绩效评估工作。

10)法规税政处、监督处(检查办)、信息处(信息中心)结合工作职责,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整体推进。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五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六条 各资金管理处对预算部门随申请预算报告报送的绩效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立项的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必要时,投资评审处(评审中心)对各资金管理处移交的工程类、修缮类、信息化类等项目开展绩效评估。

第七条 各资金管理处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项目库中备选项目轻重缓急,提出预算安排初步意见,按相关工作规程报送预算处(部门预算编审中心)。

预算处(部门预算编审中心)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纳入预算安排因素统筹考虑。

第八条 各资金管理处将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的部门预算申请和安排预算情况报送预算绩效管理处备案,以便财政部进行工作考核时提供佐证材料。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绩效目标包括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设置必须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绩效目标应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第十条 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分别设定。专项转移支付的整体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设定,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设定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处将绩效目标编报要求提前报送预算处(部门预算编审中心),预算处(部门预算编审中心)在印发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通知时一并布置。

第十二条 各资金管理处负责接收和审核预算部门编报的绩效目标。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重大民生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可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各资金管理处将绩效目标评审结果和修改意见通知预算部门,督促预算部门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并复核预算部门重新报送的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各资金管理处、预算处(部门预算编审中心)负责对绩效目标评审结果和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在部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应用。

第十五条 预算处(部门预算编审中心)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和部门整体支出的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各资金管理处批复省级专项、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预算时,一并批复省级专项、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各资金管理处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提前下达或分批首次下达),应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

各资金管理处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会签预算绩效管理处,预算绩效管理处对同步下达或未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阶段,预算部门申请追加的新增项目,必须编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必须经资金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预算调整的下一个环节。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中,因预算调整导致项目资金用途、资金额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各资金管理处根据情况确定预算部门是否调整并重新编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调整后预算部门重新上报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参照上述工作职责分工,由各资金管理处组织重新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处将绩效目标信息公开要求提前报送预算处(部门预算编审中心),预算处(部门预算编审中心)在印发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通知时一并布置。

各资金管理处督促预算部门在部门预算公开时,同步公开绩效目标。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运行监控包括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第二十二条 各资金管理处督促预算部门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三条 各资金管理处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会同国库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包括预算部门自评和财政部门重点评价、再评价,其中各资金管理处负责开展重点评价,预算绩效管理处负责开展再评价。

第二十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处将部门自评工作要求提前报送国库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国库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印发年度部门决算编制工作通知时一并布置。

预算绩效管理处适时印发通知,对重点评价、再评价工作进行布置。

第二十六条 各资金管理处督促预算部门开展部门自评,预算部门按时通过信息系统上传自评报告备案。原则上,每年四月底前要完成,以便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复核。

第二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处商审计部门在例行审计时,对预算部门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再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资金管理处根据重点评价通知开展重点评价,并按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重点评价报告。原则上,每年五月底前要完成,以便按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九条 预算处(部门预算编审中心)组织开展政府预算绩效评价,了解地方财政综合运行情况。

产业发展处组织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了解国有资本综合运行情况。

社会保障处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评价,了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综合运行情况。

第六章 结果应用管理

第三十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刚性约束。

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三十一条 各资金管理处督促预算部门加强自评结果的应用。

预算部门在自评结果确定后须送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并在九十日内将经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的应用情况报送资金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资金管理处在重点评价结果确定后,将重点评价结果通知预算部门,并抄送预算绩效管理处和预算处(部门预算编审中心)。

预算绩效管理处在再评价结果确定后,将再评价结果通知预算部门,并抄送资金管理处和预算处(部门预算编审中心)。

第三十三条 各资金管理处督促预算部门加强重点评价结果、再评价结果的应用,督促预算部门在收到重点评价结果、再评价结果通知后须送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并在九十日内将经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的应用情况报送资金管理处,并抄送预算绩效管理处和预算处(部门预算编审中心)。

第三十四条 各资金管理处和预算处(部门预算编制中心)将自评价结果、重点评价结果、再评价结果,在年度预算编审环节和资金分配时进行应用。

第三十五条 各资金管理处将绩效结果应用后调整、削减或取消、收回的项目和金额,在年底前报送预算绩效管理处备案,以便财政部进行工作考核时提供佐证材料。

第三十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处将绩效评价结果公开要求提前报送国库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国库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印发省级决算公开工作通知时一并部署。

各资金管理处督促预算部门在部门决算公开时同步公开绩效自评结果,及时公开结果应用情况,同时将重点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及时公开。

预算绩效管理处将再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及时公开。

第七章 绩效管理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处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完善涵盖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结果应用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处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处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会同各资金管理处、投资评审处(评审中心)等推动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推进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

第四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处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对建立和维护预算绩效信息系统提出需求,报送厅网信办和信息处审核。

信息处(信息中心)统筹安排预算绩效信息系统建设和后期维护工作。

预算处(部门预算编审中心)、国库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监督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处会同各资金管理处加强预算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信息的日常统计工作,形成工作记录,并按照考核方案对预算部门进行考核。

预算绩效管理处会同预算处(部门预算编制中心)、国库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加强市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北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鄂财办绩〔2014〕149号)同时废止。

 

附:湖北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流程图

 

 

 

 

 


湖北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流程图

 

预算绩效管理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不通过  

                                                 否

 

 

                        

    通过                        是

    

                           通过                   不通过

                                         

                               

                                         

 

 

 

 

 

 

 

 

 

 

 

 

 

 

 

 

 

 

 

 

绩效目标管理

 

 

 

 

 

 

                                               不通过         

                                   

                                          不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省级专项、省对下转移支付          部

                                                     门

                                                     预

                                                     算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无   

 

 

                   有

 

                                 否

 

 

                   是

 

 

 

 

 

 

 

 

 

 

 

 

 

 

绩效评价管理

 

 

部      重   再

门          点        评

自              评              价

评                    价

 

 

 

 

 

 

 

 

 

 

 

 

 

 

 

 

 

 

 

 

 

 


 

结果应用管理

               预算部门应用                                                           财政部门应用

 

        ( 九            十               日               内)

                         

 

                                                                                                               (年底前)

                                

               (九         十         日         内)

 

 

 


 

关于修订《湖北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

内部工作规程》的说明

2019年7月1日)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中,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我们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查问题、找差距,拟对《湖北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鄂财办绩〔2014〕149号,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修订。现汇报如下:

一、背景情况

(一)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新要求。2018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用3-5年时间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11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要求2020年底省级层面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在以往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上,再向全方位、全覆盖的方向推进,是改革升级版。

首先,在全过程上有新变化。以往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五个环节,也就是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结果有评价、评价有反馈、反馈有应用。第一个变化,在事前建立评估机制。《意见》明确,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第二个变化,在事中健全执行监控机制。《意见》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第三个变化,在事后强化结果评价应用机制。《意见》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予以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急需支持的领域。第四个变化,弱化评价结果反馈环节。根据绩效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以往绩效评价主要是财政部门主导的,评价结果首先是财政部门先知道,需要进行反馈;现在绩效评价包括全面的预算部门自评、少量的财政部门重点评价和再评价,自评价结果首先是预算部门先知道,不需要反馈。

其次,在扩大范围上有新要求。分别从两个维度来表述,第一个维度,全方位。《意见》明确,全方位要求对政府预算,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对政策和项目都要实施绩效管理。第二个维度,全覆盖。《意见》明确,全覆盖要求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同时还要求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这两个维度可以说是财政资金无所不包,全部的财政资金都要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从省级资金量来看,数量级将从百亿跃升到千亿。

第三,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意见》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后,预算申请与绩效评估、预算编制与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与运行监控、执行结果与绩效评价形影相随,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二)目前处于推进改革的关键时点。2019年4月,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19〕10号),对相关工作作了安排,正在贯彻落实中。2020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即将启动,在一个完整编制周期开始之前修订工作规程,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厅机关机构改革已经完成,需要根据处室职能职责调整情况优化工作流程,为改革落实落地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修订原则

(一)落实中央要求。《意见》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进行了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是新时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根本遵循,必须紧紧围绕中央要求,努力扩围提质,建立健全机制,务求取得实效。

(二)坚持问题导向。近期,龙厅长在预算绩效处上报的重点评价工作总结材料上批示,“情况都已清楚,问题也都知道。要选择几个重点突破,久久为功,争取实现绩效管理的目标”。通过认真学习领会龙厅长的批示精神,使我们深受启发,必须以问题为导向,优化工作流程,完善体制机制,消除制度障碍,才能持续发力、久久为功。

(三)强化责任意识。《意见》不但明确了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还进一步强调了主要负责同志的第一责任、项目责任人的终身责任,突出了硬化责任意识的鲜明导向。按照“谁花钱、谁负责”、“谁管钱、谁问效”的原则,必须进一步强化预算部门和厅内对口处室的责任意识,明确厅内相关处室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和权责边界,促进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四)保持前后衔接。原《规程》是2014年制订的,与当时资金量不大、工作刚起步的实际情况是相适应的。现在必须落实新要求、适应新变化,对符合中央要求的规定继续保留,对不符合中央要求的规定进行完善、补充和废止,确保新旧规程有序衔接。

三、主要变化

新《规程》共八章、四十条,与原《规程》相比,章节增加1章;条款减少6条,其中新增12条,删除18条,大多数条款均进行了一些相应修改。主要变化如下:

(一)增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环节。

落实中央要求,增加了“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环节。具体设计流程:一是部门预算管理处对预算部门随申请预算报告报送的绩效评估报告进行审核。二是必要时部门预算管理处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投资评审处(评审中心)对部门预算管理处移交的工程类、修缮类、信息化类等项目开展绩效评估。三是部门预算管理处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项目库中备选项目轻重缓急,提出预算安排初步意见,按相关工作规程报送预算处。四是预算处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纳入预算安排因素统筹考虑。五是部门预算管理处将预算部门申请和安排预算情况报送预算绩效管理处备案,备案主要是便于财政部进行工作考核时提供佐证材料。

上述变化涉及新增1章(第二章)、新增4条(第五、六、七、八条)。

(二)在形式上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落实中央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意识,比照财政部的做法,一是将原来的预算绩效处单独布置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信息公开、绩效自评、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工作,改为在预算处、国库处下发相关工作通知时,预算绩效处会同预算处、国库处一并布置。二是将原来的预算绩效处组织审核预算部门绩效目标,改为部门预算管理处组织审核对口预算部门绩效目标。

这样设计,首先在形式上实现了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回应了部门诉求,甚至减少了发文数量。修改后,预算绩效处将单独发文,对绩效运行监控和重点绩效评价、再评价等工作进行布置。

上述变化涉及修改3条(第十一、十二、二十五、三十六条),新增1条(第二十条),删除3条。

(三)推动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同时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

目前,财政部对我省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同时下达湖北省的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落实中央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比照财政部的做法,将原来的部门预算管理处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未下达绩效目标或只下达整体绩效目标,改为同步下达或随后下达相关市县的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下划时会签预算绩效处。

增加会签环节,重在形成倒逼机制,向省直预算部门传导责任和压力。考虑到财政部司局之间进展不一、省直预算部门基础不好的实际情况,目前只对同步下达、随后下达或未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情况进行记录,不延误办文时间,不耽误下划进度。今后,根据厅领导的要求,逐步加大约束力度,逐步实现同步下达或随后下达的改革目标。

上述变化涉及修改2条(第十五、十六条),新增2条(第十、十七条)。

(四)进一步强化结果应用。

坚持问题导向,保持前后衔接,将前两年出台的评价结果应用办法的有关要求纳入新《规程》进行表述,并进一步强化。将原来的要求部门预算管理处督促预算部门改进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细化为部门预算管理处督促预算部门具体完成以下工作:一是评价结果须送预算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结果应用情况须经预算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阅。二是自评结果应用情况在九十日内报送部门预算管理处备案,重点评价、再评价结果应用情况在九十日内报送部门预算管理处并抄送预算绩效处、预算处。三是在部门决算公开时同步公开绩效自评结果、及时公开应用情况。同时,明确相关处室具体完成以下工作:一是部门预算管理处、预算处将自评价、重点评价、再评价结果,在年度预算编审环节和资金分配时进行再次应用。二是部门预算管理处将重点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及时公开。预算绩效处将再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及时公开。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评价的权威就在于应用。通过预算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评价结果、审阅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在预算部门首次应用、在财政部门再次应用,增加结果应用情况的报送环节、信息公开环节,多管齐下,推动评价结果实实在在地得到应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评价结果应用不力、激励约束作用不强的问题。

上述变化涉及修改4条(第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新增3条(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三条),删除2条。

(五)预算绩效处着力强化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预算绩效处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强化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一是完善涵盖各环节的管理流程,修订相关的管理制度。我们准备在工作规程修订完成后,抓紧修订、补充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适应的制度体系;赋予部门和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指导部门和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与业务工作的紧密衔接,重视项目实施前后能体现项目产出和效果的资料、数据的收集,为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二是加强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是当务之急,但提高评价结果质量也必须随后跟上,二者缺一不可。预算部门自评、财政部门重点评价和再评价,都是第三方机构来完成的,必须把“裁判员”管理好。以前年度,预算绩效处在这方面做过一些工作,如制定了《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举办过两期第三方机构培训班,建立过绩效评价报告审核制度,并将第三方机构工作情况和报告质量作为付费的参考因素等。我们准备在这方面继续加大力度,一方面从外部来说,积极与审计部门沟通协调,在例行审计时对部门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复核;另一方面从内部来说,在继承已有的制度办法基础上,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要求,启动加强第三方机构管理的研究。初步设想,首先是强化评价机构管理。考虑到绩效评价工作的专业性,对设立绩效评价部的第三方机构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其次是强化评价人员管理。组织评价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交流,指导评价人员专注某一部门某一类项目开展工作,减少评价随意性,增强结果可比性。第三是强化报告质量管理。适应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的新要求,评价报告在已有的专业版(主要供专业人员使用)、缩略版(主要供人大审查人员、单位管理人员使用)的基础上再增加摘要版,篇幅不超过一页纸,必须送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结果应用情况也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后才能报送和公开;评价报告不能只关注本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要先对上年度结果应用情况进行核实和评述;提倡简单项目由部门和单位财务或业务人员自行开展评价并提交报告。

三是加快建设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对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来说,这既是重点,也是难点,更是短板,但同时也可能成为我们工作的“突破口”。我们准备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要求,启动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的研究。推动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夯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基础,及时掌握财政部相关工作动向,尽快到先进省份考察学习,移植已经取得的成果和经验,选择我省相关行业、领域开展试验和试点,分阶段、分步骤完成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的建设任务。

四是加快推进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必须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实现信息化管理是唯一途径。我们准备会同信息处、预算处、国库处加快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一是将绩效指标和标准数据导入信息系统,把绩效指标设置从“填空题”变成“选择题”;二是让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与预算编报、预算执行相关信息系统协调统一,在实质上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三是完善互联互通的预算绩效“大数据”体系,让绩效指标、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历史数据能够通过逐年对比分析发挥作用,成为财政部门生产的又一重要基础数据。

此外,预算绩效处还将根据财政部相关考核办法,完善对省直部门、对市县财政的考核办法,指导全省各地各部门同向、同步推进改革;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初步衔接在“学习强国”题库中率先提供有关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题目,目前这一方面还是空白;起草互动培训标准讲稿,并制作标准演示PPT,开展新一轮、大规模、多批次的业务培训活动,让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理念深入人心。

上述变化涉及修改3条(第三十七、四十、四十一条),新增2条(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删除2条。

四、修订过程

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要求,预算绩效处将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于全过程,边学边查、边查边改、一体推进。预算绩效处多次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处务会进行集体研学,对照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把集体研学提高到“守初心、担使命”的政治高度、作为“找差距、抓落实”的具体途径,既学习业务、集思广益,也查找差距、凝聚共识。

在修订过程中,相关处室给予极大支持。根据陈厅长要求,征求意见稿完成后,6月3-5日、14-17日、26日先后三次向有关处室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2条。我们逐条进行了研究,对部分采纳、没有采纳的意见与相关处室作了沟通解释。从反馈意见的咬文嚼字中看出,相关处室对修订工作高度重视、全力支持。

6月25日,陈厅长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读书班期间,到预算绩效处党支部领学,听取了预算绩效处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对取得的初步成果给予肯定,同意将新《规程》进一步修改后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建议厅长办公会审议后,按程序报厅领导审签并印发厅内相关处室执行。

 

 

 

 

 

 

 

 

 

 

 

 

 

 

崇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

崇财发〔2020〕47号

 

各乡镇、县直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在我县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制定了《崇阳县县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崇阳县县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崇阳县县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崇阳县县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崇阳县县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并转发《湖北省省直专项、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崇阳县县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崇阳县县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3.《崇阳县县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4.《崇阳县县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5.《崇阳县县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6、《湖北省省直专项、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崇阳县财政局

                                              2020年8月30日


附件1

 

崇阳县县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部门和县财政局开展的县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县直部门、县财政局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估算,形成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的过程。

第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省政府、县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县直部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职责;

(四)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五条  县直部门、县财政局是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县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二)审核县直部门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

(三)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在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

(四)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统筹安排预算;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事前绩效评估职责。

第七条  县直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

(二)出具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并报送县财政局;

(三)配合完成县财政局组织的事前绩效评估;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事前绩效评估职责。

第三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为新出台的申请县级财政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是否与国家、省政府、县政府、相关行业政策相关,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确定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等。

(二)投入经济性。预算费用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标准是否合理;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相关规划和计划相符、是否与现实需求相匹配,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具备人、财、物等基本实施条件;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有无保障项目持续发挥作用的配套机制等。

(五)筹资合规性。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是否匹配,财政投入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等。

第四章  评估流程、指标和方法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包括县直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县直部门提交评估结果、县财政局审核评估结果等流程。

第十一条  县直部门应当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及时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建投资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十二条  县直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可以自行实施,直接形成评估结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县直部门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当连同预算申请一并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当对县直部门报送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指标是判断新出台政策、项目是否可行的评估工具(崇阳县县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指标框架见附1)。

第十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主要有专家论证、实地调研、社会调查,以及征询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等。

第十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程序:

(一)确定事前绩效评估的组织方式。主要有县直部门自行实施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二)制订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方法、时间安排、人员组成等。

(三)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

(四)形成事前绩效评估结果。

(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档案。

第五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佐证材料等内容(格式见附2)。

第十九条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不予通过”。

县直部门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结论为“通过”的,细化项目设置后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聘请专家论证的,除出具绩效评估结果外,还应当出具事前绩效评估专家意见书(格式见附3)。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县直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估结果审核通过的,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通过”的,细化项目设置后纳入县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县财政局对县直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估结果审核不通过的,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不予通过”的,不得纳入县级财政项目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县直部门和县财政局应当认真履行县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相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直部门和县财政局不得影响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受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负责,保证报告的公信力和客观性。

第二十四条  对在事前绩效评估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县直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崇阳县县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指标框架

2:××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格式)

3:××事前绩效评估专家意见书(格式)


1:

崇阳县县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指标框架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评 估 要 点

立项

必要性

(30)

政策相关性

①是否与国家、湖北省、崇阳县、相关行业宏观政策相关;②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家行业规划及崇阳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崇阳县行业发展规划等相符;③是否与其他政策存在交叉、重复。

职能相关性

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当年重点工作相关。

需求相关性

①是否具有现实需求,需求是否迫切;②是否有可替代性;③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

财政投入

相关性

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

决策科学性

①是否经过了充分调研;②是否经过了评审、专家咨询或公众听证等环节;③调研报告、可研、评审、批示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④主体是否明确,职责是否清晰,责任是否可追溯。

投入

经济性(10)

投入合理性

①预算费用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测算标准是否合理;②投入资源及成本是否与预期产出及效果相匹配;③其他渠道是否有充分投入。

成本控制

措施有效性

项目是否采取相关成本控制措施,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绩效

目标

合理性

(20)

目标明确性

①绩效目标设置是否明确;②与部门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是否一致;③项目受益群体定位是否准确;④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是否与项目高度相关

目标合理性

①绩效目标与项目预计解决的问题是否匹配;②绩效目标与现实需求是否匹配;③绩效目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④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

实施

方案

可行性

(20)

实施内容

明确性

项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与绩效目标是否匹配。

实施方案

有效性

①项目技术路线是否完整、先进、可行、合理,与项目内容及绩效目标是否匹配;②项目组织、进度安排是否合理;③与项目有关的基础设施条件是否能够得以有效保障。

过程控制

有效性

①项目申报、审批、调整及项目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等方面已履行或计划履行的程序是否规范;②项目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项目人员条件是否与项目有关并得以有效保障;③业务管理制度、技术规程、标准是否健全、完善,以前年度业务制度执行是否出现过问题,相关业务方面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并配有相应的保障措施;④项目执行过程是否设立管控措施、机制等,相关措施、机制是否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筹资

合规性

(20)

筹资合规性

①资金来源渠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②资金筹措程序是否科学规范,是否经过相关论证,论证资料是否齐全;③资金筹措是否体现权责对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是否匹配。

财政投入

能力

①崇阳县财政资金配套方式和承受能力是否科学合理;②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有类似项目资金重复投入;③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

筹资风险

可控性

①对筹资风险认识是否全面;②是否针对预期风险设定应对措施;③应对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注:每一个评估要点,都要有佐证资料,否则不得计分。

2: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

 

一、评估结论

(一)评估事项

简要概述县直部门拟向县财政局申请的项目资金总额、资金投入方向和绩效目标。

(二)评估结论

给出“通过”、“不予通过”的结论。

附件:事前绩效评估得分表(附后)

二、佐证资料

(一)基本情况

概述政策、项目需要出台的背景、现实需求、当前现状、项目拟实施的内容,准备采取的措施,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等。

(二)事前绩效估评工作开展情况

简要概述事前绩效评估组织实施过程、采取的评估方法等相关情况。

(三)事前绩效评估分析

1.事前绩效评估各指标分析

1)立项必要性分析

2)投入经济性分析

3)绩效目标合理性分析

4)实施方案可行性分析

5)筹资合规性分析

2.意见和建议

(四)事前绩效评估专家意见书

(五)其他佐证资料

 

 

 


3:

事前绩效评估专家意见书

评估指标及分值

专家评估计分

评估指标

分值

专家1

专家2

专家3

专家4

专家5

平均

立项必要性

30

 

 

 

 

 

 

政策相关性

 

 

 

 

 

 

 

职能相关性

 

 

 

 

 

 

 

需求相关性

 

 

 

 

 

 

 

财政投入相关性

 

 

 

 

 

 

 

决策科学性

 

 

 

 

 

 

 

投入经济性

20

 

 

 

 

 

 

投入合理性

 

 

 

 

 

 

 

成本控制措施有效性

 

 

 

 

 

 

 

绩效目标合理性

20

 

 

 

 

 

 

目标明确性

 

 

 

 

 

 

 

目标合理性

 

 

 

 

 

 

 

实施方案有效性

20

 

 

 

 

 

 

实施内容明确性

 

 

 

 

 

 

 

实施方案可行性

 

 

 

 

 

 

 

过程控制有效性

 

 

 

 

 

 

 

筹资合规性

20

 

 

 

 

 

 

筹资合规性

 

 

 

 

 

 

 

财政投入能力

 

 

 

 

 

 

 

筹资风险可控性

 

 

 

 

 

 

 

合  计

100

 

 

 

 

 

 

 

 

 

 

 

 

 

 

 

 

 

评估得分

 

评估结论

通过□                              不予通过□          

分项意见:

1.立项必要性

 

 

2.投入经济性

 

 

3.绩效目标合理性

 

 

4.实施方案有效性

 

 

5.筹资合规性

 

 

总体意见:

 

 

其他问题和建议:

                                                                                               

 

 

                                            专家组组长签字:

                                                               日期:

 

 

 

附件2

 

崇阳县县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部门和县财政局以县级预算绩效目标的设置、审核、批复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  县直部门、县财政局是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县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二)组织县直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的设置;负责审核、批复县直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督促县直部门公开绩效目标;

(三)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

(四)组织县直部门建立健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目标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直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置;

(二)审核、批复所属单位及相关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

(三)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五)及时公开绩效目标;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目标管理职责。

第三章  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根据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要求,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范围是所有县级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八条  根据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的要求,绩效目标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包括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省直专项支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所有县直部门的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主要包括绩效目标设置、审核、批复以及调整、应用等环节。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设置

第十条  绩效目标设置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由县直部门和相关单位设置。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置应当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按以下方式分类: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本条所称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县直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

本条所称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县直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本条所称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县直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部门所管理的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本条所称长期绩效目标,是指县直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本条所称年度绩效目标,是指县直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等。

(一)本条所称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本条所称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四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

(一)本条所称产出指标,是指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相关预算资金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的一级指标。进一步细分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

数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

质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

时效指标反映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

成本指标反映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成本的控制情况。

(二)本条所称效益指标,是指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相关产出所带来的预期效果的一级指标。进一步细分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二级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等;

社会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

生态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自然环境带来的影响和效果;

可持续影响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带来影响的可持续期限;

(三)本条所称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对相关产出及其影响的认可程度的一级指标。

第十五条  工作运转类项目,可以主要设置产出指标;经济发展类、事业发展类、民生保障类项目,应当同时设置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

第十六条  指标值是指用量化的数值、比率或定性表述来表示预算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通常用相对值或绝对值表示。

第十七条  指标值确定依据一般包括:

(一)历史数据,是指同类指标的以前年度实际完成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行业部门和标准化管理机构公布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三)计划数据,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其他数据,是指县财政局认可的其他依据。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设置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三)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四)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五)县财政局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要求;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数据及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

(七)符合县财政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九条  设置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考核量化。坚持“定量为常态、定性为例外”的原则。不能定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当具有可衡量性。

(二)适度压力。指标值设置应当具有挑战性和压力性。原则上,相同指标的指标值设置应当较上年完成情况有所提升。

(三)相关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密切相关,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高度匹配。

(四)指向核心。绩效目标应当优先选择最能反映绩效管理要求的关键性指标。

(五)讲求成本。绩效目标应当充分考虑到后期数据获取、检验的经济性和便捷性,符合节约成本的要求。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表是所设置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县直部门应当在填报《项目申报表》时同时编报(格式和说明见附1-1、1-2);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县直部门应当编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表》(格式和说明见附2-1、2-2);审核需要时,县直部门应当提供《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见附3)。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置程序包括:

(一)基层单位设置绩效目标。申请预算资金的基层单位按照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提交上级单位;根据上级单位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再次提交。

(二)县直部门设置绩效目标。县直部门按要求设置本级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或相关单位绩效目标,提交县财政局;根据县财政局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再次提交县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置的方法包括: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置。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可以将绩效目标分解为多个子目标。

3.对项目支出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项目支出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础数据,明确指标值确定依据,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设置。

1.对部门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部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可以分解为多个子目标。

3.依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结合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础数据,明确指标值确定依据,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由县财政局或县直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

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绩效指标是否量化,相关数据的获取是否有具体来源等。

(二)相关性。绩效目标的设置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

(三)适当性。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指标值持续多年不变,甚至有所降低的,是否作出相关说明。

(四)可行性。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新增的重大政策、项目是否通过了事前绩效评估等。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

必要时需出具《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书》(见附4)。

第二十六条  审核绩效目标时,应当参考以前年度该项目部门自评结果和财政评价结果。

通过逐年修正绩效指标,如此循环往复,实现绩效持续性改进和螺旋式上升,形成相应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为:

(一)县直部门审核。县直部门对所属单位或相关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县财政局。

(二)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组织对县直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根据审核情况要求县直部门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对未重新报送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六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县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和一级项目绩效目标。

县直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所属单位的绩效目标。

第二十九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

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可以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三十条  县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部门自评。

第三十一条  县直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部门预算公开时,同步公开绩效目标。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县直部门和县财政局应当认真履行县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直部门和县财政局不得将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交由第三方机构整体外包、体外循环。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绩效目标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县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1:项目申报表(绩效部分)

1-2:项目申报表(绩效部分)内容说明

2-1: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

2-2: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内容说明

3: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书

 


1-1:

 

项目申报表(绩效部分)

 

项目绩效总目标

名称

目标说明

长期绩效目标1

……

年度绩效目标1

……

长期绩效目标表

目标名称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指标值确定依据

长期绩效目标1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

质量指标

……

时效指标

……

成本指标

……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

指标

……

社会效益

指标

……

生态效益

指标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满意度

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

指标

……

长期绩效目标2

……

年度绩效目标表

目标名称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

指标

指标值

指标值确定

依据

前年

上年

预计当年

实现

年度绩效目标1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

质量指标

……

时效指标

……

成本指标

……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

指标

……

社会效益

指标

……

生态效益

指标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满意度

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

指标

……

年度绩效目标2

……

 


1-2:

项目申报表(绩效部分)内容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县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通过预算综合管理系统在填写项目文本时填报,作为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和批复、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内容说明

(一)绩效目标

1.长期目标:按3年滚动填写,如2020年编制2021年预算,填写2021-2023年;2021年编制2022年预算,填写2022- 2024年等。

长期目标根据项目的设置情况,具体可以有2种填写方式:一是填写项目周期内最后一年的产出和效果;二是填写项目周期连续几年产出和效果的汇总值。一次性项目和处于项目期最后一年的项目,不需填写此项,只填写年度目标。

2.年度目标:长期绩效目标应当分解为年度绩效目标,随着年度绩效目标的实现,长期绩效目标逐步实现。每一年的年度目标都应该与该支出的长期目标密切相关,而且这些年度目标汇总起来对长期绩效目标要有足够的影响。

(二)绩效指标

绩效指标按长期指标和年度指标分别填列。绩效指标一般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三类一级指标,每一类一级指标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三级指标设置具体的指标值。

1.产出指标:

1)数量指标:如“举办培训的班次”、“培训学员的人次”、“新增设备数量”等;

2)质量指标:如“培训合格率”、“研究成果验收通过率”等;

3)时效指标:如“培训完成时间”、“研究成果发布时间”等。原则上,对于讲求工作时效性的项目,应设置时效性指标。反之,可以不设置时效性指标;

4)成本指标:如“人均培训成本”、“设备购置成本”、“和社会平均成本的比较”等。

2.效益指标:

1)经济效益指标:如“促进农民增收率或增收额”、“采用先进技术带来的实际收入增长率”等;

2)社会效益指标:如“带动就业增长率”、“安全生产事故下降率”等;

3)生态效益指标:如“水电能源节约率”、“空气质量优良率”等;

4)可持续影响指标:如“项目持续发挥作用的期限”、“对本行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3. 满意度指标:

“受训学员满意度”、“群众对××工作的满意度”、“社会公众投诉率或投诉次数”等。

4. 指标值中“前年”应当填写前两年度(预算编制时的前一年度)的绩效指标实际完成值,“上年”应当填写前一年度(预算编制时当年)申报预算时填报的指标值。如2020年编制2021年预算,“前年”指2019年,“上年”指2020年。

 


2-1: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部门(单位) 名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部门总体

资金情况

总体资金情况

当年金额

占比

近两年收支金额

    

    

收入

构成

财政拨款

其他资金

合计

100%

支出

构成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计

100%

部门职能概述

 

1.                                                         

 2.                                                         

 3.                                                         

    ……

年度工作任务

 

 1.                                                         

 2.                                                         

 3.                                                         

     ……

项目支出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总预算

项目本年度预算

项目主要支出方向和用途

……

整体绩效

总目标

长期目标(截止     年)

年度目标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长期目标1:

长期绩效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指标值确定依据

产出

指标

     指标

     指标

……

效益

指标

     指标

     指标

……

满意度指标

     指标

 

 

 

     指标

 

 

 

……

 

 

 

长期目标2:

……

 

 

 

 

 

年度目标1:

年度绩效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指标值确定依据

近两年指标值

预期当年实现值

   前

  上  

产出

指标

     指标

     指标

……

效益

指标

     指标

     指标

……

满意度指标

     指标

 

 

 

 

 

     指标

 

 

 

 

 

……

 

 

 

 

 

年度目标2:

 

……

 

 

 

 

 

 

 


2-2: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内容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县直部门在申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时填报,作为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和批复、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填报说明

(一)部门(单位)名称:填写填报本表的县直部门全称。

(二)年度工作任务:填写根据部门主要职责和工作计划确定的本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三)项目主要支出方向和用途:简要概述项目的主要实施内容和实施目的。

(四)长期目标:描述本部门在延续年度内利用全部预算资金所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五)长期绩效指标: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三类一级指标,每一类一级指标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三级指标对应具体的指标值。具体填报要求可参照“项目申报表(绩效部分)内容说明”。

(六)年度目标:具体填报要求参照长期绩效指标和“项目申报表(绩效部分)内容说明”。


3:

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绩效目标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一)设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理由;

(二)绩效指标值确定的依据;

(三)专用名词的解释;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

(一)部门(单位)职能相关文件;

(二)部门(单位)工作规划;

(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实施的配套制度办法;

(四)与绩效目标设置相关的制度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

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书

 

项目名称

 

本年预算

 

预算部门

(单位)名称

 

实施单位

 

审核内容

5. 完整性。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绩效指标是否量化,相关数据的获取是否有具体来源等。

6. 相关性。绩效目标的设置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

7. 适当性。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指标值持续多年不变,甚至有所降低的,是否作出相关说明。

8. 可行性。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新增的重大政策、项目是否通过了事前绩效评估等。

审核意见

及建议

 

审核结论

通过□            修改□            不通过□    

审核组成员:


                                                       年   月   日                                                                                                                                      

注:①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的“项目名称”和“实施单位”不填。
    ②对于项目支出,“本年预算”即该项目的本年度预算;对于部门整体,“本年预算”即本年度部门(单位)总体资金支出。


附件3

崇阳县县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部门和县财政局开展的县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县直部门、县财政局对县级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县直部门、县财政局是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

第五条  绩效运行监控应当遵循“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

(二)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运行监控;

(三)指导和监督县直部门的绩效运行监控工作;

(四)督促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运行监控职责。

第七条  县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县级预算资金绩效运行监控;

(二)按照要求向县财政局报送绩效运行监控结果;

(三)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运行监控职责。

第三章  监控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根据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要求,绩效运行监控的范围是所有县级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九条  根据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的要求,县直部门绩效运行监控的范围包括县直部门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包括部门预算项目(不含不可预见经费)、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

县直部门应当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察、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条  绩效运行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益的实现程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情况、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情况。

第四章  监控方式和流程

第十一条  绩效运行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十二条  绩效运行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及时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二)合规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

(三)有效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第十三条  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具体采取县直部门日常监控和县财政局定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对科研类项目可暂不开展年度中的绩效运行监控,但应当在实施期内结合项目检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更加注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

条件具备时,县财政局应当对县直部门绩效运行情况开展在线监控。

第十四条  县直部门每年应当集中对本部门1-7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运行监控汇总分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县直部门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运行监控信息。

(二)分析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县直部门在收集上述绩效运行信息的基础上,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做出说明。

(三)填报绩效运行监控情况表。县直部门在分析绩效运行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格式见附件),并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依据。

(四)报送绩效运行监控表。县直部门年度集中绩效监控工作完成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并将所有一级项目《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于8月31日前报送县财政局。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县直部门通过绩效运行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当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当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当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应当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和县直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县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对在绩效运行监控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县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

 


附:

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

 

(      年度)

 项目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项目执行单位

项目属性

1、持续性项目   □       2、新增性项目   □

项目类型

1、常年性项目   □       2、延续性项目 □      3、一次性项目   □

项目资金                    (万元)

年初

预算数

1-7月执行数

1-7月执行率

全年预计执行数

年度资金总额:

    其中: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年度绩效目标1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1-7月

指标执行情况

完成目标

可能性(确定能、有可能、不可能)

备注

产出

指标

数量指标

……

质量指标

……

时效指标

……

成本指标

……

效益

指标

经济效益

指标

……

社会效益

指标

……

生态效益

指标

……

可持续

影响指标

……

满意度

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

指标

 

 

 

 

 

……

 

 

 

 

年度绩效目标2

 

 

 

 

 

 

 

……

 

 

 

 

 

 

 

注:

    1.完成目标可能性:对应所设置的实现绩效目标的路径,分确定能、有可能、不可能三级综合判断完成的可能性。

    2.如“完成目标可能性”出现“有可能”、“不可能”选项,请分别在“偏差或不能完成目标原因分析”与“相关建议或举措”栏填写相关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3.偏差或不能完成目标原因分析:针对与预期目标产生偏差的指标值,根据实际情况从规划和目标设计、投入保障、制度保障、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判断和分析,并说明原因。

    4.相关建议或举措:针对绩效目标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从完善制度保障、项目管理、调整预算资金安排等方面说明拟采取的措施。

附件4

崇阳县县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部门和县财政局开展的县级预算绩效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预算绩效评价,是指县直部门、县财政局运用科学、严谨的方法和程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对县级预算资金及其使用主体的支出行为、产出和效果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四条  县直部门、县财政局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县级预算绩效进行客观、公正地反映。

(二)统筹兼顾。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应职责分明,各有侧重。部门自评由县直部门开展,侧重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我检查;财政评价由县财政局开展,侧重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或政策实施效果的全面反映。

(三)责任约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对本部门预算绩效负责。自评工作方案应当呈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部门自评结果、财政评价结果应当送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崇阳县县委和县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县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县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财政评价,出具绩效评价结果;

(三)指导和监督县直部门的部门自评工作;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评价职责。

第八条  县直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县级预算资金的部门自评,出具部门自评结果;

(二)配合完成县财政局组织的财政评价;

(三)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评价职责。

第三章  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根据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要求,绩效评价的范围是所有县级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按以下方式分类:

(一)按照评价主体分为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县直部门开展的评价为部门自评;县财政局开展的评价为财政评价,财政评价包括重点评价和再评价。

(二)按照评价客体分为项目评价、政策评价、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的综合绩效评价等。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

对延续年度的重大项目可以根据项目进展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全部完成后适时开展全周期绩效评价。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中央和县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根据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的要求,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

(一)部门自评的范围。

县直部门每年对本部门管理的所有县级预算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开展部门自评,项目包括部门预算项目(不含不可预见经费)、省直专项、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

县直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整体绩效开展部门自评。

(二)财政评价的范围。

原则上对省直专项、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财政评价实现每5年全覆盖。对财政评价结果显示需进一步提升绩效的项目,可以持续开展财政评价。对一次性项目,应当在次年开展财政评价。对实施期不超过5年的延续性项目,应当根据项目进展开展财政评价。

县财政局逐步开展对县直部门整体绩效的财政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绩效评价。主要从产出、效果等方面,综合衡量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侧重于绩效改进。

(二)政策绩效评价。主要从政策制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政策执行的效率性和合规性、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实施效果,侧重于政策调整。

(三)部门整体绩效评价。主要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财政评价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部门自评从产出和效果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侧重于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方法和结果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部门自评应当根据预算批复的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评价,不得另行设定绩效评价指标。根据预算批复的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评价完成后,确有需要的,可另设绩效评价指标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可不报县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指标中的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应作为次年绩效目标进行设置。

财政评价可以根据需要另行设定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应当采用两种以上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应当选择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原则上,样本总量按照资金额度或崇阳县(项目)个数的20%确定,样本个体采取分类、分层抽样的办法确定,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可以根据委托方要求,适当增加样本总量,直至实现全覆盖。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两种,可以由县直部门或县财政局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县财政局应当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应当明确主评人,其他参与评价人员可以自行确定,重点项目可以外聘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共同完成委托事项。

第十八条  县直部门和县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应当出具绩效评价结果。

由县直部门或县财政局自行实施的,县直部门或县财政局直接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根据需要由县直部门或县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基础上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应当采取评分的形式,总分设置为100分。

政策绩效评价可以不采取评分的形式,根据评价给出延续或终止的结论。

第五章  部门自评

第二十条  本条所称部门自评,是指县直部门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的一系列评价活动。

部门自评侧重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我检查、实现部门的自我管理,是提取、修正绩效指标的过程,也是县直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二级项目、所属单位实施绩效管理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部门自评对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采取逆向激励,推动县直部门设置压力性绩效指标。

第二十二条  部门自评的程序:

(一)制订工作方案。自评工作方案须呈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根据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启动部门自评工作。

部门自评工作方案由县直部门或县直部门会同第三方机构共同研究制订,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对象、组织方式、评价方法、调查问卷设计、具体样本确定、评价人员组成、实施时间安排等内容。

(二)组织实施自评。通过案卷研究、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核实数据和信息,并对这些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三)撰写部门自评结果。在整理分析基础上,由县直部门直接形成部门自评结果,或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为依据,形成部门自评结果。

(四)建立部门自评档案。

第二十三条  部门自评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分。

部门自评采取评分的形式,满分为100分,不设置加分项,可以不评级。其中:预算执行情况20分,产出指标40分、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40分。县直部门根据各项指标重要程度确定二、三级绩效指标的权重。

第二十四条  部门自评的评分方法。

(一)定量指标。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未完成的,按完成值在指标值中所占比例记分。

(二)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

各项绩效指标得分汇总成该项目自评的总分。

第二十五条  部门自评结果呈现形式。

(一)表格形式。

以下情形由县直部门自行实施并出具自评表(格式见附1、附2):

工作运转类的项目自评;

金额小于100万元(含)的项目自评;

项目支出总额小于100万元(含)的部门整体绩效自评。

(二)文字形式。

除上款所列情形外,其他情形应当出具项目自评结果或部门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文字形式)。

第二十六条  部门自评结果(文字形式)的内容主要包括部门自评结论、佐证资料等(格式见附3、附4)。

第二十七条  部门自评结果(文字形式)分为缩略版和摘要版两种版本,缩略版主要供单位管理人员、人大审查人员使用,摘要版主要供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八条  部门自评原则上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部门自评结果报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财政评价

第二十九条  本条所称财政评价,是指县财政局开展的项目评价、政策评价等一系列评价活动。

财政评价包括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具体组织方式由县财政局在内部工作规程中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十条  项目评价主要是围绕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果等方面开展的评价活动,侧重于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全面反映。

第三十一条  政策评价主要是围绕政策制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政策执行的效率性和合规性、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等方面开展的评价活动,侧重于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全面反映。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确定评价类型。

下列评价对象,原则上应当选择政策评价:

(一)政策目标已实现,可以退出的项目。

(二)政策与当前改革发展形势不一致,需进一步研究是否退出的项目。

(三)政策执行效果存疑,需进一步验证是否继续实施的项目。

(四)政策执行效果较差,需对支出方向作重大调整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  财政评价对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采取正向激励。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财政评价工作,根据要求适时汇总财政评价结果,向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财政评价根据需要另行设定绩效评价指标的,绩效评价指标的设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相关性。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应当优先使用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对同类评价对象应当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指标等。

(五)经济性。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节约成本的要求。

(六)明确性。评价指标信息应当可采集,可衡量。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产出和效果情况等。共性指标由县财政局统一制定,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动态完善。(项目和政策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框架见附5、附6)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评价对象特点设定的指标,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直部门在参考相关行业和领域绩效指标体系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设定。

第三十六条  财政评价为项目评价的,应当合理设置绩效评价指标权重,体现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和效果类指标权重占比不低于60%。

第三十七条  财政评价是政策评价的,应当组建专家组,出具专家意见书(格式见附7)。

第三十八条  财政评价的程序:

(一)确定评价对象。根据县财政局内部工作规程,确定开展绩效评价的对象。

(二)确定评价类型。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确定开展政策评价或项目评价。

(三)确定组织方式。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确定财政评价由县财政局自行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开展政策评价的,还应当组建专家组。

(四)制订工作方案。由县财政局或县财政局会同第三方机构共同研究制订,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目的、评价对象、组织方式、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调查问卷设计、具体样本确定、评价人员组成、实施时间安排等内容。

(五)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六)组织实施评价。通过案卷研究、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核实数据和信息,并对这些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七)撰写评价结果。在整理分析基础上,由县财政局直接形成财政评价结果,或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为依据,形成财政评价结果。

(八)建立评价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项目和部门整体开展的财政评价,绩效评价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绩效评价总分设置为100分,绩效评价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十条  财政评价结果应当采取文字形式。

财政评价结果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价结论、佐证资料等(格式见附8)。

第四十一条  财政评价结果分为缩略版和摘要版两种版本,缩略版主要供单位管理人员、人大审查人员使用,摘要版主要供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四十二条  财政评价原则上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财政评价结果反馈县直部门应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县直部门和县财政局应当认真履行县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县直部门应当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审计部门加强对自评结果真实性、准确性的复核。

第四十四条  受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保证报告的公信力和客观性。

第四十五条  县直部门和县财政局不得将绩效评价工作交由第三方机构整体外包、体外循环,也不得影响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在绩效评价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七条  县直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1:XX年度XX项目自评表

2:XX年度XX部门整体绩效自评表

3:XX年度XX项目自评结果(格式)

4:XX年度XX部门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格式)

5:崇阳县县级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6:崇阳县县级预算政策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7:XX年度XX项目(政策)财政评价专家意见书(格式)

8:XX年度XX项目(政策)财政评价结果(格式)


1:

XX年度XX项目自评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类别

1、部门预算项目   □   2、省直专项   □  3、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 □

项目属性

1、持续性项目     □   2、新增性项目 □

项目类型

1、常年性项目     □   2、延续性项目 □      3、一次性项目 □

预算执行情况(万元)

(20分)

 

预算数(A)

执行数(B)

执行率(B/A)

得分

(20分*执行率)

年度财政资金总额

 

 

 

 

年度绩效目标1

(XX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初目标值(A)

实际完成值(B)

得分

产出指标

……

 

 

 

 

……

 

 

 

 

……

 

 

 

 

……

 

 

 

 

效益指标

……

 

 

 

 

……

 

 

 

 

……

 

 

 

 

……

 

 

 

 

满意度指标

……

 

 

 

 

……

 

 

 

 

年度绩效目标2

 

 

 

 

 

 

……

 

 

 

 

 

 

总分

 

偏差大或

目标未完成

原因分析

 

改进措施及

结果应用方案

 

备注:

1.预算执行情况口径:预算数为调整后财政资金总额(包括上年结余结转),执行数为资金使用单位财政资金实际支出数。

2.定量指标完成数汇总原则: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定量指标计分原则:正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B/A),反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A/B),得分不得突破权重总额。定量指标先汇总完成数,再计算得分。

3.定性指标计分原则: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汇总时,以资金额度为权重,对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4.基于经济性和必要性等因素考虑,满意度指标暂可不作为必评指标。
2:

 

XX年度XX部门整体绩效自评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单位名称

 

基本支出总额

 

项目支出总额

 

预算执行情况(万元)

(20分)

 

预算数(A)

执行数(B)

执行率(B/A)

得分

(20分*执行率)

部门整体支出总额

 

 

 

 

年度目标1:(XX分)

 

年度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初目标值(A)

实际完成值(B)

得分

产出指标

……

 

 

 

 

……

 

 

 

 

……

 

 

 

 

……

 

 

 

 

效益指标

……

 

 

 

 

……

 

 

 

 

……

 

 

 

 

……

 

 

 

 

满意度指标

……

 

 

 

 

……

 

 

 

 

年度绩效目标2(XX分)

 

……

 

 

 

 

 

 

总分

 

偏差大或

目标未完成

原因分析

 

改进措施及

结果应用方案

 

备注:

1.预算执行情况口径:预算数为调整后财政资金总额(包括上年结余结转),执行数为资金使用单位财政资金实际支出数。

2.定量指标完成数汇总原则: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定量指标计分原则:正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B/A),反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A/B),得分不得突破权重总额。定量指标先汇总完成数,再计算得分。

3.定性指标计分原则: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汇总时,以资金额度为权重,对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4.基于经济性和必要性等因素考虑,满意度指标暂可不作为必评指标。

 

3:

XX年度XX项目自评结果(格式)

(缩略版)

一、自评结论

(一)自评得分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执行率情况。

2.完成的绩效目标。

3.未完成的绩效目标。

(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包括核实和评述上年度结果应用情况,列举本年度绩效问题和原因。

(四)下一步拟改进措施

1.下一步拟改进措施,包括项目整改和绩效目标调整完善等相关内容。

2.拟与预算安排相结合情况。

附件:XX年度XX项目自评表(附后,格式参见附1)

二、佐证材料

(一)基本情况

1.简要概述项目立项目的和年度绩效目标。

2.简要概述项目资金情况(包括资金结构、投向、用途、分配方式、结果等相关情况,常年性项目说明年度情况,延续性项目说明周期情况)。

(二)部门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简要概述部门自评组织实施过程等相关情况。

(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1.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包括完成情况和偏离原因等)。

2.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包括完成情况和偏离原因等)。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四)上年度部门自评结果应用情况

(五)其他佐证材料

 

注:缩略版建议6000字以内。

 


XX年度XX项目自评结果(格式)

(摘要版)

 

摘要版只保留缩略版的第一部分,精简到1500字左右。


4:

 

XX年度XX部门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格式)

(缩略版)

一、自评结论

(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得分

(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执行率情况。

2.完成的绩效目标。

3.未完成的绩效目标。

(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包括核实和评述上年度结果应用情况,列举本年度绩效问题和原因。

(四)下一步拟改进措施

1.下一步拟改进措施,包括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提高、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调整完善等相关内容。

2.拟与预算安排相结合情况。

附件:XX年度XX部门整体部门自评表(附后,格式参见附2)

二、佐证材料

(一)基本情况

1.简要概述部门支出情况以及当年县委县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

2.简要概述年度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二)部门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简要概述部门自评组织实施过程等相关情况。

(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1.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包括完成情况和偏离原因等)。

2.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包括完成情况和偏离原因等)。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四)上年度部门整体部门自评结果应用情况

(五)其他佐证材料

 

注:缩略版建议6000字以内。

 


 

XX年度XX部门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格式)

(摘要版)

 

摘要版只保留缩略版的第一部分,精简到1500字左右。

 


5

崇阳县县级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解释

指标说明

决策

项目立项

立项依据

充分性

项目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部门职责,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依据情况。

评价要点:
①项目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②项目立项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
③项目立项是否与部门职责范围相符,属于部门履职所需;
④项目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符合中央、地方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
⑤项目是否与相关部门同类项目或部门内部相关项目重复。

立项程序

规范性

项目申请、设立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的规范情况。

评价要点:
①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
②审批文件、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③事前是否已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绩效评估、集体决策。

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

合理性

项目所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与项目实施的相符情况。

评价要点:
(如未设定预算绩效目标,也可考核其他工作任务目标)
①项目是否有绩效目标;
②项目绩效目标与实际工作内容是否具有相关性;
③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

④是否与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绩效指标

明确性

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等,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的明细化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将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
②是否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
③是否与项目目标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

决策

资金投入

预算编制

科学性

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有明确标准,资金额度与年度目标是否相适应,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情况。

评价要点:
①预算编制是否经过科学论证;
②预算内容与项目内容是否匹配;
③预算额度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照标准编制;
④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是否与工作任务相匹配。

资金分配

合理性

项目预算资金分配是否有测算依据,与补助单位或地方实际是否相适应,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情况。

评价要点:
①预算资金分配依据是否充分;
②资金分配额度是否合理,与项目单位或地方实际是否相适应。

过程

资金管理

资金到位率

实际到位资金与预算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

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预算资金)×100%。

实际到位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预算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预算安排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预算执行率

项目预算资金是否按照计划执行,用以反映或考核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率=(实际支出资金/实际到位资金)×100%。
实际支出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项目实际拨付的资金。

资金使用

合规性

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资金的规范运行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②资金的拨付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③是否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
④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组织实施

管理制度

健全性

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对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
②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整。

过程

组织实施

制度执行

有效性

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相关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②项目调整及支出调整手续是否完备;
③项目合同书、验收报告、技术鉴定等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归档;
④项目实施的人员条件、场地设备、信息支撑等是否落实到位。

产出

产出数量

实际完成率

项目实施的实际产出数与计划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数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实际完成率=(实际产出数/计划产出数)×100%。
实际产出数: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项目实际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计划产出数:项目绩效目标确定的在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计划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产出质量

质量达标率

项目完成的质量达标产出数与实际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质量达标率=(质量达标产出数/实际产出数)×100%。

质量达标产出数: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实际达到既定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数量。既定质量标准是指项目实施单位设立绩效目标时依据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或其他标准而设定的绩效指标值。

产出时效

完成及时性

项目实际完成时间与计划完成时间的比较,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时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实际完成时间:项目实施单位完成该项目实际所耗用的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或相关规定完成该项目所需的时间。

产出成本

成本节约率

完成项目计划工作目标的实际节约成本与计划成本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的成本节约程度。

成本节约率=[(计划成本-实际成本)/计划成本]×100%。
实际成本:项目实施单位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实际所耗费的支出。
计划成本:项目实施单位为完成工作目标计划安排的支出,一般以项目预算为参考。

效果

项目效果

实施效益

项目实施所产生的效益。

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设置和细化。

满意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是指因该项目实施而受到影响的部门(单位)、群体或个人。一般采取社会调查的方式。

 


6:

 

崇阳县县级预算政策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要点

政策制定

必要性

政策的针对性

1.政策设立的目的是否清晰。2.政策设立时需求的充分性,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3.政策设立是否符合公共财政支持保障的范围,是否需要政府投入。4.政策设立是否属于县级事权。

政策的互斥性

1.政策设立是否存在重复投入。2.政策设立是否与其他政策相冲突。

合理性

政策的科学性

1.政策设立是否有规划,规则是否科学合理。2.总项目和具体项目是否有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科学合理。3.是否设立了项目实施年限。4.是否有资金分配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资金分配办法是否有利于达到政策目标。

政策的经济性

基于成本视角(包括直接成本、管理成本、机会成本等),判断政策的资源投入和实施机制是否经济。

政策的公平性

1.政策目标受益群体定位是否合理。2.政策信息是否公开透明,宣传是否有效。3.有无导致相关方利益受损。

可替代性

项目是否存在其他竞争性方案或者更为有效的可替代方案。

政策执行

效率性

预算执行情况

1.资金的到位情况(包括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等)。2.预算资金的执行率。

政策执行程度

1.政策形成的产出完成率。2.产出完成及时率。3.质量达标率。

合规性

资金管理合规性

1.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政策支出方向。2.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及管理办法规定。

项目管理规范性

1.是否制定了项目管理办法。2.项目监管是否到位。3.是否按管理办法执行,有无违规操作行为。

政策效果

直接效果

政策目标实现度

政策的效果,与政策实施前比较,判断政策是否有效。

利益相关方

满意度

1.受益群体与目标群体是否一致。2.目标受益群体满意程度。3.相关受影响群体接受度。

潜在效果

可持续性

1.是否有持续的资金保障。2.目标受益群体是否有使用意愿。3.项目实施相关方是否认可。

注:1.经评价后,对政策给出以下评价结论:1.延续 。2.终止。

2.结论为延续的,给出相关建议;结论为终止的,取消项目。


7:

XX年度XX项目(政策)财政评价专家意见书

 

评价结论

延续□            终止□                      

分项意见:

1.政策制定。从政策的针对性、政策的互斥性、政策的科学性、政策的经济性、政策的公平性、政策可替代性等方面给出意见。

 

 

2.政策执行。从政策执行的效率性和合规性给出意见。

 

 

3.政策效果。从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利益相关方满意度等方面给出意见。

 

 

 

总体意见:

 

 

 

 

其他问题和建议:

                                                                                               

 

 

                                            专家签字:

                                                        日期:

 

 

8:

XX年度XX项目(政策)财政评价结果(格式)

(缩略版)

 

一、评价结论

(一)绩效评价分数和等级

项目评价,给出绩效评价得分和评价等级。

政策评价,给出延续和终止的结论。

(二)绩效评价指标情况

项目评价,从投入、过程、产出、效果方面给出各指标的得分情况并简要分析。

政策评价,从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效果方面给出相关结果并简要分析。

(三)项目(政策)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包括核实和评述以前年度结果应用情况,列举本年度绩效问题和原因。

(四)下一步拟改进措施

包括拟整改情况,拟与预算安排相结合情况等。

附件:绩效评价得分表

二、佐证材料

(一)基本情况

1.简要概述项目立项目的和年度绩效目标。

2.简要概述项目资金情况(包括资金结构、投向、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等相关情况,延续性项目说明周期情况)。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简要概述绩效评价组织实施过程等相关情况。

1.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2.评价抽样情况、评价方法、时间安排等。

(三)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完成情况及偏离原因)

1.项目评价,从以下方面分析:

1)投入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2)过程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3)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4)效果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2.政策评价,从以下方面分析:

1)政策制定指标情况分析

2)政策执行指标情况分析

3)政策效果指标情况分析

(四)其他佐证材料

 

注:缩略版建议9000字以内。

 

 

 

 

 

 

 

 

XX年度XX项目(政策)财政评价结果(格式)

 

(缩略版)

 

 

摘要版保留缩略版中的第一部分,精简至1500字左右。

 

 


附件5

 

崇阳县县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部门开展的部门自评和县财政局开展的财政评价的结果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县直部门、县财政局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实现绩效持续性改进和螺旋式上升,逐年循环往复,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应当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

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五条  县直部门和县财政局是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主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

(二)开展财政评价结果应用;

(三)督促县直部门开展部门自评结果应用;

(四)公开财政评价结果及应用情况;向县人大报送重要绩效评价结果;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职责。

第七条  县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部门自评结果的应用;

(二)根据县财政局反馈的意见开展财政评价结果应用;

(三)按照要求向县财政局报送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四)公开部门自评结果及应用情况;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职责。

第三章  部门自评结果应用

第八条  县直部门应当在自评结果确定后,将摘要版送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根据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要求和自评结果进行整改,并在90日内将经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的应用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赋予县直部门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县直部门应当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将部门自评结果与本部门所属单位及具体项目预算安排挂钩。

(一)对部门预算中二级项目开展的绩效评价,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二级项目进行排序,将排序靠后的调整用于保障绩效好的项目。

(二)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的整体绩效评价,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与该单位预算控制数挂钩。

(三)对部门所属的省直专项、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开展的绩效评价,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条  县财政局应当将部门自评结果在年度预算编审环节和资金分配时进行应用。

第四章  财政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在财政评价结果确定后,应当将财政评价结果和应用要求反馈县直部门。

第十二条  县直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评价结果通知后,将摘要版送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根据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要求和财政评价结果进行整改,并在90日内将经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的应用情况,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开展的财政评价应当针对不同的评价对象和不同的评价结果,在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资金分配时进行应用。

(一)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对于常年性、延续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下一年度原则上应当优先保障该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县直部门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情况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除补助到个人的民生项目外,应当根据分数按相应比例扣减项目预算额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年度取消该项目。

对于一次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预算年度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同类项目资金。

(二)政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结论为终止的,应当取消相关的项目;结论为延续的,应当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三)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或良的,下一年度原则上应当优先保障该部门预算控制数;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下一年度应当根据分数按相应比例扣减部门预算控制数;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年度应当扣减该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10%。

(四)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的综合绩效评价,应当根据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

第十四条  财政评价结果应用涉及扣减项目预算额度或取消项目预算、终止相关支出政策、扣减部门预算控制数的,应当按规定上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财政评价结果应用涉及预算安排的,县财政局应当及时将预算安排相关意见在预算编制“一下”阶段之前反馈给县直部门,县直部门应当根据县财政局意见,在部门预算编制中落实。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当将财政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在资金分配时应用。

(一)对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应当将财政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建立奖惩机制,对财政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项目,在资金分配时应当适当奖励;对财政评价结果排名靠后且绩效差的项目,在资金分配时应当相应扣减或不予安排资金。

(二)对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应当将财政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结果报告与公开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选择部分绩效评价结果随同决算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谁评价、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时间和内容。县直部门在部门决算公开时同步公开部门自评结果及结果应用情况,县财政局同步公开财政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

(二)公开的方式。县直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部门自评结果及应用情况,并永久保留。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公开,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县财政局应当在县政府或县财政局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中,一并公开县直部门自评结果及应用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直部门和县财政局应当认真履行县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对在县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一条  县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崇阳县财政局

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

崇财发(2019)48号

 

局机关各有关股室:

为推动县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19〕10号)等规定,我们对《崇阳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崇阳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

 

 

崇阳县财政局                 

                   2019年10月14日

 

 

 

 

崇阳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19〕10号)等规定,为推动我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建立和完善局内部各有关股室预算绩效管理的沟通协调机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结果应用管理。

第三条  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涉及政府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

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股、预算股(部门预算编审中心)、国库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各资金管理股(综合股、经济建设股、行政政法股、科教文股、社会保障股、产业金融股、农业农村股,下同)、政府债务管理股(债务办)、政府采购办、投资评审股(评审中心)、监督股(检查办)、信息股(信息中心)等股室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确保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

1)预算绩效管理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股室,主要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整体推进;负责县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组织实施再评价工作;负责对全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2)预算股(部门预算编审中心)负责开展政府预算绩效管理;统筹组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在预算编制和调整环节的应用;配合预算绩效管理股将预算绩效目标编审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布置;负责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和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

3)国库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预算收入绩效管理;在部门预算执行阶段,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股绩效运行监控情况及股理意见,配合做好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工作;配合预算绩效管理股将绩效自评随部门决算编制一并布置。

(4)各资金管理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承办股室,负责指导、督促归口服务的县级预算部门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5)产业发展股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6)社会保障股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综合股、农业农村股、国际金融股负责组织开展归口管理的项目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8)产业金融股、政府采购办、综合股、政府债务管理股(债务办)负责组织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9)投资评审股(评审中心)结合工作职责,参与预算绩效评估工作。

10)法规税政股、监督股(检查办)、信息股(信息中心)结合工作职责,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整体推进。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五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六条  资金管理股对预算部门随申请预算报告报送的绩效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立项的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必要时,投资评审股(评审中心)对各资金管理股移交的工程类、修缮类、信息化类等项目开展绩效评估。

第七条  资金管理股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项目库中备选项目轻重缓急,提出预算安排初步意见,按相关工作规程报送预算股(部门预算编审中心)。

预算股(部门预算编审中心)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纳入预算安排因素统筹考虑。

第八条 资金管理股将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的部门预算申请和安排预算情况报送预算绩效管理股备案,以便财政部进行工作考核时提供佐证材料。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绩效目标包括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设置必须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绩效目标应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第十条 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分别设定。专项转移支付的整体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设定,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设定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股将绩效目标编报要求提前报送预算股(部门预算编审中心),预算股(部门预算编审中心)在印发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通知时一并布置。

第十二条  各资金管理股负责接收和审核预算部门编报的绩效目标。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重大民生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可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股将绩效目标评审结果和修改意见通知预算部门,督促预算部门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并复核预算部门重新报送的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股、预算股(部门预算编审中心)负责对绩效目标评审结果和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在部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应用。

第十五条  预算股(部门预算编审中心)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和部门整体支出的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各资金管理股批复省级专项、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预算时,一并批复省级专项、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股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提前下达或分批首次下达),应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

各资金管理股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会签预算绩效管理股,预算绩效管理股对同步下达或未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阶段,预算部门申请追加的新增项目,必须编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必须经资金管理股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预算调整的下一个环节。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中,因预算调整导致项目资金用途、资金额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各资金管理股根据情况确定预算部门是否调整并重新编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调整后预算部门重新上报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参照上述工作职责分工,由各资金管理股组织重新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股将绩效目标信息公开要求提前报送预算股(部门预算编审中心),预算股(部门预算编审中心)在印发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通知时一并布置。

各资金管理股督促预算部门在部门预算公开时,同步公开绩效目标。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运行监控包括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第二十二条  各资金管理股督促预算部门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股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会同国库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包括预算部门自评和财政部门重点评价、再评价,其中各资金管理股负责开展重点评价,预算绩效管理股负责开展再评价。

第二十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股将部门自评工作要求提前报送国库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国库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印发年度部门决算编制工作通知时一并布置。

预算绩效管理股适时印发通知,对重点评价、再评价工作进行布置。

第二十六条  各资金管理股督促预算部门开展部门自评,预算部门按时通过信息系统上传自评报告备案。原则上,每年四月底前要完成,以便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复核。

第二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股同审计部门在例行审计时,对预算部门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再评价。

第二十八条  资金管理股根据重点评价通知开展重点评价,并按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重点评价报告。原则上,每年五月底前要完成,以便按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九条  预算股(部门预算编审中心)组织开展政府预算绩效评价,了解地方财政综合运行情况。

产业发展股组织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了解国有资本综合运行情况。

社会保障股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评价,了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综合运行情况。

 

第六章  结果应用管理

第三十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刚性约束。

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三十一条  各资金管理股督促预算部门加强自评结果的应用。

预算部门在自评结果确定后须送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并在九十日内将经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的应用情况报送资金管理股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资金管理股在重点评价结果确定后,将重点评价结果通知预算部门,并抄送预算绩效管理股和预算股(部门预算编审中心)。

预算绩效管理股在再评价结果确定后,将再评价结果通知预算部门,并抄送资金管理股和预算股(部门预算编审中心)。

第三十三条  各资金管理股督促预算部门加强重点评价结果、再评价结果的应用,督促预算部门在收到重点评价结果、再评价结果通知后须送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并在九十日内将经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的应用情况报送资金管理股,并抄送预算绩效管理股和预算股(部门预算编审中心)。

第三十四条  各资金管理股和预算股(部门预算编制中心)将自评价结果、重点评价结果、再评价结果,在年度预算编审环节和资金分配时进行应用。

第三十五条  各资金管理股将绩效结果应用后调整、削减或取消、收回的项目和金额,在年底前报送预算绩效管理股备案,以便财政部进行工作考核时提供佐证材料。

第三十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股将绩效评价结果公开要求提前报送国库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国库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印发省级决算公开工作通知时一并部署。

各资金管理股督促预算部门在部门决算公开时同步公开绩效自评结果,及时公开结果应用情况,同时将重点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及时公开。

预算绩效管理股将再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及时公开。

 

第七章  绩效管理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股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完善涵盖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结果应用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股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股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会同各资金管理股、投资评审股(评审中心)等推动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推进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

第四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股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对建立和维护预算绩效信息系统提出需求,报送局网信办和信息股审核。

信息股(信息中心)统筹安排预算绩效信息系统建设和后期维护工作。

预算股(部门预算编审中心)、国库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监督股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股会同各资金管理股加强预算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信息的日常统计工作,形成工作记录,并按照考核方案对预算部门进行考核。

预算绩效管理股会同预算股(部门预算编制中心)、国库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加强全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崇阳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

 

附:崇阳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流程图

 

 

 

 

 

 

 

 

 

 

 

 

 

 

 

 

 

 

 

 

 

 

 

 

 

 

 

 

 

 

 

 

崇阳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流程图

 

预算绩效管理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不通过  

                                              否

 

 

                        

   通过                       是

    

                       通过                   不通过

                                         

                               

                                         

 

 

 

 

 

 

 

 

 

 

 

 

 

 

 

 

 

 

 

 

绩效目标管理

 

 

 

 

 

 

                                           不通过

                                             

                                      不通过  

                                   

 

                      过                               

                                                            通过

                                                通过

 

 

                   省级专项、省对下转移支付          

                                                     门

                                                     预

                                                     算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无   

 

 

                   有

 

                                 否

 

 

                   是

 

 

 

 

 

 

 

 

 

 

 

 

 

 

 

绩效评价管理

 

 

部      重   再

门          点        评

自              评              价

评                    价

 

 

 

 

 

 

 

 

 

 

 

 

 

 

 

 

 

 

 

 

 

 

 

 

 

 

 

 

 

 


结果应用管理

               预算部门应用                                                           财政部门应用

 

        ( 九            十               日               内)

                         

 

                                                                                                               (年底前)

                                

               (九         十         日         内)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节选)

2019年6月25日)

 

 

……

法治化就要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给市场主体以稳定的预期。要做到规则公开透明,政府所有规则和标准原则上都应该公开,不公开是例外,让市场主体知晓并按照规则和标准去做。要做到监管公平公正,在法律面前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政府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简政放权就是要把该放的权放给市场和社会,这样政府可以腾出更多力量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公共服务。

如果标准制订得不合理、不科学,市场主体做不到,就会“绕着走”,市场竞争就可能无序;有关部门要分领域抓紧制订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一定要充分公开。对那些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要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

 


财政部部长刘昆

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思想

扎实做好财政改革发展各项工作(节选)

2019年8月14日)

 

……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管好用好财政资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府的钱不能乱花,所以要控制好支出”,并反复强调要“把钱用在刀刃上”。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把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要求落到实处的重要抓手。

一是扩大实施范围。逐步将绩效管理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延伸到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强化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责任。二是优化业务流程。深入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将绩效管理深度嵌入预算管理工作中,实现有机融合。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三是提高评价质量。要针对绩效目标设置不科学、自评质量不高、第三方评估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严格绩效目标审核,推动部门实事求是开展绩效自评,客观反映绩效情况。四是强化结果应用。抓好绩效问题整改,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大力削减低效无效支出,建立起鲜明的奖优罚劣激励约束机制。

 


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

“新时代国家治理与全面预算绩效管理”

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

2019年9月19日)

 

 

尊敬的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在喜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来临之际,我们相聚在北京,共商国家治理和财政改革方略。我谨代表中国财政部,向本次国际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与会各国同行、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专家和百余名国内与会代表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此次国际研讨会是世界银行“现代财政制度与国家治理”技援项目下的一项活动,由财政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主题是“新时代国家治理与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旨在打造新时代国家治理与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全球交流对话平台,推动各国预算绩效管理实践者、改革者、研究者分享知识、交流经验。希望与会专家和各位嘉宾能够畅所欲言,探讨真知灼见,为中国的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建言献策。

现代预算绩效管理改革起源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英国、澳大利亚等国,随后在OECD成员国及其他国家广泛推广实施,并逐渐成为世界性的财政改革潮流。各国近四十年的实践经验表明,虽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但绝大多数国家在绩效预算管理改革中所做出的努力都取得了丰厚的回报,特别是在预算透明度提升和预算责任追究方面的效果明显,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此外,近年来各国广泛实施的支出审查在削减低效无效支出、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政府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本世纪初,我们就结合中国实际开始了预算绩效管理的探索。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出台了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北京、广东、江苏、湖北等地都在绩效管理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这些实践为当前的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

2015年新修订的预算法将“讲求绩效”作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对预算绩效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这一重要论述将绩效管理的重要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体现了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正式印发,这是中国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进行了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是我国新时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根本遵循。

《意见》明确要求,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改变预算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意见》实施一年来,财政部会同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扎实开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中央层面:所有中央本级项目、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以及专项转移支付都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预算执行中,中央部门对所有本级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年度终了,中央部门和地方对照年度绩效目标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实现了预算绩效全过程闭环管理。中央财政还建立了重点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机制,不断加强结果应用,推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改进完善政策。

地方层面:《意见》出台后,各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积极性空前高涨,部分地方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涌现出一批可供借鉴的绩效管理新举措、新方法。譬如,北京全面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探索开展全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浙江优化财政资源配置,集中财力用于急需支持的重点事项,推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广东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共性和分行业、分领域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此外,2018年全国扶贫项目资金实现了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不仅解决扶贫项目资金“最后一公里监管难”的问题,也为市县层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随着中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不断提档加速,预算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升,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有五级政府,预算规模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既是举世创举,也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和挑战。譬如,市县政府部门的预算绩效意识和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宣传培训任务还很重,绩效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不足,绩效目标编制不够科学合理、绩效自评不够严格规范、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不足,绩效责任约束作用不强,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的硬约束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等。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延续了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但是经济发展面临新的风险挑战,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我们加力提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实行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从目前情况看,全年减税降费规模可能将超过年初预计的2万亿元。在企业受益的同时,政府财政收入增幅明显减缓,一些地方财政收支紧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把低效无效资金省出来用于急需的领域,切实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一是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保障。加快制定完善预算绩效管理的各项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推动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加强预算绩效信息系统集成和深度挖掘利用,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使预算绩效管理有章可循。

二是落实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参与绩效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赋予部门更多的自主权,强化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也要对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和培训,共同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预算结果的约束性。

三是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本身提质增效。持续改进预算绩效管理方式方法,提高科学化水平,做“优”绩效目标,做“实”绩效监控,做“真”绩效自评,做“深”外部评价,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质量。对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全周期跟踪问效,对交叉、重叠、执行率不高、效益低下的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压减,杜绝任性花钱。

四是硬化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和约束。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改进管理、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大力推动绩效信息公开,畅通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渠道。通过社会公众监督,倒逼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不该花的钱省下来。

女士们、先生们!提高绩效是人类一切活动共同追求的目标,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中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还在路上,我们会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决心和韧性,克服困难,持续推动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努力使每一笔财政资金分配合理、使用到位,发挥效益。在改革的过程中,希望国际上的同行和专家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大家互相交流、相互学习,共同谱写新时代全球政府治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精彩华章!

最后,预祝本次活动圆满成功!祝大家在北京一切顺利!

谢谢大家!

 

 

 

 

 

 

 

 

 

 

 

 

 

 


湖北省政府省长王晓东

“放管服”改革专题办公会上的讲话(节选)

2019年9月16日,根据录音整理)

 

 

……

改革没有力度,就无法实现各方面的突破。更大决心“放”。再取消或下放一批制约企业生产、投资经营和群众办事不便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喊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次数上再突破,行简政之道、革烦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开便利之门。更高水平“管”。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全面管、科学管,管出公平公正,管出活カ动カ。要建立健全以“互联网十监管”平台为支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该严格的严格,该审慎的审慎。更优质效“服”。着力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最大化、中介服务市场化、社会服务一体化,不断强化政府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カ,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湖北省政府常务副省长黄楚平

2020年预算编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选)

2019年9月12日,根据录音整理)

 

 

……

着力绩效管理提效能。中央要求到2020年底省级层面要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我们在编制2020年省级预算时,必须充分考虑目标任务要求、充分体现重点工作安排。特别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首次实施绩效管理,省国资委、省人社厅要做好相关工作。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用信息公开倒逼工作落实。所有预算项目都要合理设置绩效指标,将绩效指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将2020年作为“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攻关年”,选择部分省直部门(单位)开展试点。

 


湖北省财政厅厅长龙正才

2020年预算编制工作会议上的发言(节选)

2019年9月12日)

 

 

……

坚决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完善事前评估制度,出合重大政策、申请新增项目支出必须开展事前评估,充分评估必要性、合理性和财政可承受能力,从源头上防止资金浪费省财政将把事前评估作为项目入库审核的前置条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从2020年起,省直部门申报入库的项目必须设置绩效目标,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必须编制分地区、分项目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库,更不能纳入年度预算。各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制定节支和优化支出结构的方案,优先保障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督促改进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省财政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

 


 

湖北省财政厅副厅长陈明

在全省预算绩效管理培训班上的讲话

2019年9月18日)

 

 

同志们:

这次预算绩效管理培训班是根据全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举办的。在即将迎来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举办这个培训班,有三个方面的特殊意义。第一,贯彻落实中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去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把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对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大家聚在一起,研究如何用好“预算绩效管理”这个国家治理工具,助推全省高质量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第二,深入推进主题教育检视问题的整改落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总要求是“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省财政厅目前正在按照问题清单逐项落实整改工作,加强政策和业务培训,是厅党组议定的高位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整改措施之一;同时,市县财政部门作为第二批开展主题教育的单位,也需要在理论学习、调查研究、检视问题和整改落实等方面与省里搞好衔接,上下联动。总结交流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找差距、抓落实,再学习、再动员,再部署、再出发,意义重大。第三,主动适应财政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在经济下行、减税降费背景下,财政收支矛盾更加突出,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化解收支矛盾重要举措。目前,我省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框架、工作体系初步建立,但落实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要求,还需要进一步树牢绩效理念,完善制度办法,协同一体推进。强化理论武装,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是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意义重大。

预算绩效管理处为这次培训做了充分的准备,专门邀请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丁凡所长就“标准与预算绩效管理”问题授课;处内七位同志也将为大家解读政策文件,开展业务培训。同时,处里还把近期下发的文件、征求意见的办法、处室岗位职责和主题教育资料等汇编成册,供大家学习参考;安排时间进行研讨交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希望大家珍惜机会,集中精力搞好培训,确保取得实效。利用这个机会,结合个人学习和工作的体会,我想就绩效预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情况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重点等问题,与大家作一些交流,供大家参考。

一、绩效预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绩效预算是以绩效为导向(基础)的预算,是在公共预算改革中形成的预算管理制度和模式。

(一)英国建立公共预算制度的早期实践

一般认为,建立现代公共预算制度的早期实践出现在英国,起源于国王与贵族对于税收权力的争夺。1215年签署的《大宪章》,第一次将“非赞同勿纳税”的原则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限制征税权成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大宪章》规定非经贵族会议决定,不得征收额外税金,构建了国王自力更生、靠自己的收入实施统治的财政制度。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发动光荣革命,议会和国王的斗争以议会的胜利而告结束,次年通过了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重申国王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英国光荣革命进一步强化了议会对征税权的控制,并通过税收控制国王和政府的行为,国家权力逐步由君主转移到议会,逐渐建立起了君主立宪政体。在争夺税收权力的同时,随着拨款(即财政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目的)和审计(对拨款规定是否得到遵守的事后审查)等制度的建立,议会逐步从收入控制延伸到支出控制,到1760年,形成了政府每年必须向议会报告预算、获得批准后政府部门执行预算的公共预算制度。

从英国的实践可以看出,建立公共预算制度的历史,基本上是一部议会和国王之间争夺国家控制权的历史,也是一部立宪政治的历史。财政权、预算权是国家控制权的核心,也始终是双方争夺的焦点。议会从取得税收控制权开始,逐步控制政府支出,进而扩展到整个财政控制,皇室财务逐步转变为国家财政,最终建立了现代预算制度。

(二)美国进步时代公共预算制度的发展

1880年至1920年被称为美国的“进步时代”。此前,美国经历了高速发展的镀金时代,但在快速发展中出现了腐败横行、假冒伪劣泛滥、灾害灾难频发等严重问题,社会矛盾十分尖锐。“进步时代”之前,各级政府没有完整的公共预算制度,收入方面,税种名目繁多却不能汲取足够的财政收入;支出上每个部门都可以争取资金、掌控开支,缺乏公共责任,公众和议会无法对政府和部门进行有效监督。

“进步时代”的美国从两个方面对财政制度进行了改造:收入方面,引入个人和公司所得税制度,使税制简单、公平、高效;支出方面,引入现代预算制度,1906年设立了旨在推动预算改革的“纽约市政研究所”,引领美国市政预算改革运动。这个研究所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预算的科学原则,主要包括:公共预算是未来的政府收支计划,而不是事后报账;公共预算是统一完整的计划,包括所有部门的开支;公共预算是详尽的计划,列举政府所有支出项目并进行分类;预算计划中的所有开支都要说明理由,以区别轻重缓急;预算计划必须得到权力机构批准并接受议会和公众监督;为便于监督,预算内容和过程必须透明。1908年,纽约市推出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份现代预算;1911年到1919年,44个州通过了预算法;1920年,公共预算被许多州和城市接受;1921年,国会通过了《预算与会计法案》。“进步时代”是美国现代财政制度的成型期,预算改革把“看不见的政府”“不负责任的政府”变成了“看得见的政府”“负责任的政府”,使政府收支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三)公共预算改革中的预算模式演变

英、美等国家公共预算制度改革的目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把公共责任和行政控制引入预算和财政管理,建立具有约束力的预算体制,从外部加强议会对预算和财政管理的审查监督和政治问责,在内部建立权威性的预算机构对各个部门的预算进行集中控制。二是推进预算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1940年,美国公共预算专家科伊提出了财政资源分配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什么基础上,决定将X元资金分配给活动A而不是活动B?”围绕解决科伊问题,先后出现了理性预算理论、渐进预算理论、间断均衡预算理论等预算决策理论。随着公共预算理念的变化和预算决策理论的发展,预算模式也不断创新,形成了线性预算(也称分项排列预算或单项预算)、规划-项目-预算、增量或渐进预算、目标管理预算、零基预算等新的预算管理模式。

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等西方国家提出了早期绩效预算理念,并进行了实践探索。绩效预算要求根据投入-产出关系所确定的绩效指标,将预算资金分配给绩效最佳的项目或者部门;同时,引入评估机制,通过比较实际成本和产出与计划水平的偏离程度,用绩效报告来评估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

(四)公共管理改革中的新绩效预算

20世纪7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发生了十分重要的转型,这一转型过程被称为“新公共管理”改革或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改革起源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OECD国家,并逐步扩展到其他国家,成为70年代中期以后公共管理领域中的一种国际性趋势。

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基本思路:一是推进政府再造,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透明政府;二是强化受托责任,增强政府的回应性和有效性;三是完善公共管理模式,建立竞争性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四是运用现代技术提高政府绩效。总体上看,新公共管理是一个追求“三E”(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即经济、效率和效果)目标的改革运动,其核心是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满足公众多元化的需求,“以经济的成本、有效率的方式办成有效果的事”;对使用公共资源的部门来说,就是要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公共资源配置主要是通过预算程序实现的,预算是配置公共资源的重要机制。在公共管理改革过程中,预算理念、机制和模式不断创新:第一,确立了以结果(成效)为导向的预算理念。在放松甚至解除预算投入控制的同时,通过预算方法的改进,约束公共部门承担起主要由成果和产出计量的财政绩效的受托责任,预算管理的核心是把花钱者变为管理者,使部门管理者对与结果相关联的全部成本承担责任。第二,建立了新的绩效预算制度模式。新绩效预算与早期绩效预算在观念和技术层面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与新公共管理的分权化、灵活性相适应,新绩效预算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强调以结果而不是投入或过程作为预算资源分配的依据,是一种结果导向的预算;二是重视效果衡量和评估,通过可量度指标的进行绩效考核,并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三是主张弹性的预算执行方式,可以合并预算科目,允许资金结转,弱化了支出控制,其中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都制定了财政责任法,实行“以责任换自由”,强调人本主义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补充和完善,并建立了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绩效预算制度成为各国公共预算制度改革的方向。在美国,1993年克林顿提出了“再造政府”倡议,出台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要求联邦机构制定并公布部门战略规划(每4年一次)、年度绩效计划以及年度绩效报告;2002年小布什总统提出“总统管理议程”,采用项目评估分级工具(PART),对1000多个联邦政府项目进行评估分级,结果区别为有效、效果适中、充分、无效和结果无法证明五种,供编制预算和改进管理时参考;2010年奥巴马政府出台《政府绩效与结果现代化法案》,强调列出优先绩效目标,选择性地对重要领域进行绩效改善,并对各层级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战略审查,为预算建议提供依据。在英国,1998年布莱尔政府实行了系统性的、结果导向的绩效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制定财政制度规划、中期规划和绩效预算框架,财政部与其他政府部门签订“公共服务协议”,确保政府关键目标得以实现。2016年7月,加拿大联邦政府出台《成果政策》法案,强调把绩效信息作为资源分配决策的依据,并将绩效情况公开,成为促使政府转向绩效预算的关键。同时,一些国家将审查关注点转向存量支出,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支出审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大幅度削减低效无效资金、保障重点领域支出需要以及修正公共支出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18年底,在36个经合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绝大部分国家已经建立绩效预算框架,27个国家已经开展预算支出审查;90%的国家广泛开发绩效信息,强调结果导向,使用新技术提高预算责任性和透明度。

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预算绩效管理是以提升预算支出绩效为目的而实施的预算管理工作,是政府全面绩效管理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是在深化财政改革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一)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

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在很长一段时间占据统治地位,财政统收统支,预算只是一个简单的收支计划。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在划分收入的基础上,财政管理的侧重点开始向支出转移,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实施。我国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99年以前,重点是财政收入划分,支出只是计划的执行和反映;二是1999年以后,重点转移到支出控制方面,特别是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促进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但支出管理主要侧重于支出的合法性政策、科学性、规范性等方面。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这是我国首次将预算绩效评价写入中央文件,从此揭开了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大幕。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赋予财政前所未有的职能定位。2015年修订实施的新《预算法》,也对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出了规定。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时隔不到一年,2018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在预算绩效管理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在以往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上,再向全方位、全覆盖的方向推进,是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升级版。在座的大部分同志都亲身参与了这场财税体制改革,特别是在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决策部署方面亲力亲为,付出了心血,做出了贡献。

在实际工作中,中央和地方联动,有序有力地推进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央层面,财政部2005年开始组织对中央部门预算支出开展绩效评价;2009年制定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并在2011年结合实施情况进行了修订;2011年印发《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和推进全国的工作;制定2012至2015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对阶段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省级层面,2005年以来,省财政厅先后制定了省级部门预算项目和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绩效目标审核工作规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办法;2013年,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全面部署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2017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决定》,这是省级层面出台的第一部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地方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据这些法规、政策和制度办法,我省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稳步推进,连续六年获得财政部的表彰。

同时,一些兄弟省市推进改革的经验和做法,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比如,四川省由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省财政厅五部门联合发文,压实预算部门的主体责任;北京市积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试行绩效成本预算改革;浙江省扎实推进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构建集中财力办大事的体制机制;广东省率先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库,通过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等等。

(二)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虚到实、从粗到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也存在不小的差距,基础很好,但问题也不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还需要整体谋划、高位推进。

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制度体系初步建立。一直比较注重基础建设,人大出台了地方法规,政府出台了指导意见,财政部门制定了多项制度办法,使各项工作于法有据、有章可循。二是全程管理基本实现。绩效目标设置和审核、绩效目标动态监控、项目支出评价和部门整体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告和公开等环节的工作都在推进,实现了全过程管理。三是管理层级得到提升。在实施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财政支出政策评价,在政策评价中创新工作方式,引入了零点公司等社会机构的第三方调查,为调整完善支出政策提供了帮助。四是监管合力逐步增强。组织省直部门向人大报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评价报告,强化了人大和社会公众的绩效监督;配合审计、财政监管部门开展绩效审计和监督,督促部门重视绩效改进工作;探索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和方法,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的一体化。总体上看,经过多年的努力,基本构建了“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目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绩效理念不牢。前面介绍过,OECD国家的绩效预算制度是在公共管理改革的大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公共部门既是改革的对象,也是改革的主体,而且这场改革是在强化政府和公共部门社会问责的呼声中推进的,改革中确立的政府绩效和部门绩效理念,成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背景和基础。从我国的情况看,政治问责、行政问责偏于弱化,各个部门的受托责任意识不强,缺乏实施绩效管理的传统和自觉,预算绩效理念还没有嵌入到行政过程和支出管理之中,往往偏重争取资源,却疏于改进绩效。

二是主体意识不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每一个公共部门都应当承担起优化行政、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主体责任。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多数部门仍然只是花钱者,而没有成为管理者,现阶段的绩效管理工作也基本停留在财政主导问效阶段,是财政部门“带着大家问效”或“组织大家问效”,没有成为部门的自觉行为,离部门自主问效还有很大的差距。主题教育活动期间,省厅到部分市县进行调研,发现市县的工作大多也基本处于这种状况,预算部门主动性不强甚至被动应付,财政部门处于单边推进、“单打独斗”的状态。

三是有机融合不紧。实现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的有机结合、深度融合,需要从业务规范、制度办法、流程设计和技术标准等方面通盘考虑、整体谋划,但目前各级各地绩效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差异很大,预算和绩效管理工作一体推进的难度也很大。下一步,需要结合财政大数据平台建设,进一步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适应工作需要整合机构、理顺职能、完善制度、优化流程,为预算和绩效管理有机融合创造条件、提供环境。

四是结果应用不够。预算绩效评价的目的是形成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和自评报告),并在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绩效改进和绩效问责之间建立起制度化的联系,这也是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最终目的。目前,不论是从绩效评价结果对预算资金分配的影响来看,还是从预算绩效问责、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等方面来看,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都有很大的差距,评价结果应用这个关键环节在多数地方可以说还没有破题,这正是有人认为绩效评价形式多、实效少的原因所在,也是一些部门没有真正重视绩效管理工作的症结所在。

五是管理能力不足。预算绩效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对象覆盖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部门和单位,涉及面广,政策行强,对干部综合素质要求很高。绩效管理工作既涉及到政治性、政策性问题,要求我们提高政治站位,统筹谋划、整体把握和稳妥实施;也涉及到策略性、技术性问题,需要较高的专业素养妥善处置。比如,对不同部门、不同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设置和审核,需要各个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这对财政干部是很大的挑战;在单位自评和财政部门再评价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策略性的博弈行为,单位倾向于量身定做绩效目标以达到优良的评价结果,财政部门也会因为专业熟悉程度影响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正确判断,而这些关系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精准性。面对工作中的诸多挑战,我们需要坚持不懈地加强能力建设,提高自身素质。

今年4月省财政厅机构改革后,分设了预算绩效管理处。绩效处的同志在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狠抓整改落实,研究提出了推进工作的新思路,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理顺职能、明确责任、改进工作。比如,在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方面,报经厅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修订了预算绩效管理厅内工作规程,印发了省级重点任务厅内处室职责分工,初步实现了绩效目标编报与部门预算、评价结果公开与部门决算一体化布置,把过去预算绩效管理处组织审核部门绩效目标改为各资金管理处组织审核对口服务部门绩效目标,基本落实了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的工作要求。这些变化初步体现了预算绩效管理机构主司组织协调的职能定位,调校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错位,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下一步,还需要继续针对上述五个方面的问题,逐项拟订整改措施,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同时,我们也鼓励和支持各地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框架内积极探索,大胆改革,理顺职能,明确定位,更加务实、更加有效地做好各项工作。

三、加力提效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这是我们今后一段时期做好相关工作的根本遵循。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认真领会,以奋发有为的工作,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在我省落实落地。

第一,提高站位思考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各级国家机关“本质上都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应尽之责”,要“积极主动将党的领导主张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法规和政策政令,转化为对经济社会管理的部署安排和工作活动,转化为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方法创新,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效果”。希望大家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刻领会《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中央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政治属性,着眼全局,服务大局,用新的理念和新的思路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这里着重强调“三个认识”:

我们要认识到,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关系到国家治理的大事。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表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入到新的阶段,一是从部门推动上升到国家层面,从局部探索提升到全面实施;二是从事后评价为主发展到目标管理和结果应用相结合、从资金绩效拓展到政策绩效、从项目绩效覆盖到部门、单位整体绩效;三是从被动问效变为自主问效、自觉问效。落实这些新变化、新要求,将会带来国家治理的重大而深刻的变革。我们要善抓机遇、乘势作为,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现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转型,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

我们要认识到,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关系到政府转型的大事。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从“一个中心、一个主线、六个维度”,来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以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绩效管理水平。“一个中心”,就是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行业发展规划;“一个主线”,就是预算资金管理;“六个维度”,包括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期盼美好生活、期盼更加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要通过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增强政府的回应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满足人民需要,并通过客观公正公开的绩效评价结果,凝聚社会合力和发展动力,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我们要认识到,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关系到绩效问责的大事。《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终身绩效责任追究制。落实绩效责任,就要通过制度设计,真正把花钱者变为管理者,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认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不是一项简单的财政改革,而是一项关系全局的重大变革;推进绩效管理工作,也不单纯是财政部门一家的事,而是需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共同努力的主要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财政部门作为预算资金的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推进的职责,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抓紧完善制度办法,加强第三方机构管理,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和绩效信息公开,促进形成全社会“讲绩效、用绩效、比绩效”的良好氛围;预算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内部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建立上下协调、部门联动、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将绩效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预算单位、明确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每一笔资金花得安全、用得高效。

第二,厘清职责谋划工作。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需要落实的工作很多,首先要厘清职责,分清主次,有序推进。哪些是部门该做的,哪些是财政该做的;哪些是资金管理机构该做的,哪些是预算绩效管理机构该做的;哪些需要先做,哪些可以后做,在这些问题上,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紧紧围绕“组织指导、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这个主责谋划好各项具体工作。要把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做好,这是基本的要求。据了解,这次机构改革后,有的市县预算绩效科与预算科、监督科合署办公,有的市县预算绩效科承担了项目库管理职责,无论是单设的,还是合并的,都要把组织指导、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的工作职责落实到人、到岗,把份内的事情做好。属于我们职责范围的工作,我们不做其他人也不会做;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工作,我们不做还会有人去做。不能“荒了自家的地、耕了别人的田”。各地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合理设置内部机构,理顺工作职责,但不论机构怎样设置、职能如何划分,都要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结合当前实际,我认为,财政部门的绩效管理机构重点要集中精力做好六项具体工作:一是组织开展新一轮大规模、多批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二是抓紧制定或修订完善涵盖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和制度;三是加快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四是加强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规范管理;五是推进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六是加强对省直和市县的工作督导和考核。这些工作是我们的基本职责,我们要抓紧做实做细做好。这里,我强调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宣传培训问题。要通过多形式的宣传培训,帮助各方面树牢绩效理念,掌握政策和方法,形成好的氛围。这次培训,预算绩效处作了很好的安排,全处总动员,干部上讲台,效果很好。同时,他们还制定了培训规范,拟订了政策和业务培训的标准化讲稿,主动为厅内处室开展了培训服务。希望各地能够学习借鉴。要在不同层次组织宣传和培训,先从对市财政局机关干部、市直机关财务人员培训开始,再到向市直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宣讲,通过新一轮大规模、多批次的宣传培训活动,让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理念深入人心。

二是绩效指标问题。绩效指标是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逻辑起点,是基础,是核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今年年初,省人大预算工委在审查省级预算草案时,对绩效指标设置情况进行专项审查,指出了未充分考虑项目的立项目的、未设定关键性指标、定性指标过多、定量指标不足、设置关联度小且易于达到的指标等诸多问题。省级层面2020年底、市县层面2021年底要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科学合理地设置绩效指标是完成改革任务的必须的、首要的标志。这既是重点,也是难点,更是短板,但同时也是推进工作的“突破口”。省厅准备选择省教育厅等部门开展试点,并以点带面,将2020年作为“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攻关年”,力争完成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的任务。

三是信息化建设问题。财政部发布了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目前正在推进一体化建设和集中化部署,省厅也在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把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纳入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之中,提高绩效管理信息化水平。在这期间,各地要遵循统一部署,服从统一规划,按照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提出需求,不能自行其事、分散建设。

四是工作考核问题。考核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推动工作,达不到推动工作目的的考核坚决不搞。在满足中央考核要求的基础上,省厅增加的考核内容在项目设置上尽可能少而精、可核实,根据每年的重点工作任务实行动态化管理,更好地发挥导向作用。省厅将继续对考核等次靠前的市县给予适当的奖励。

根据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这里特别提请大家高度关注,认真做好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切实抓细抓实,这是政治责任。最近,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对我省孝昌县、蕲春县、丹江口市扶贫资金绩效自评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了不少问题,比如绩效目标填报不完整、不准确、未填报、重复填报等问题,这些都是低级的错误,说明我们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责任没压实。财政部、省财政厅高度重视扶贫资金管理工作,建立了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由于县市层面资金整合后进行了二次分配,新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出现断档,造成绩效管理相关数据填报反复出现同样的问题。按照财政部的分工和上下对口原则,市县预算绩效管理机构要担起责任,不争论,不推诿,不扯皮,作为重要、特殊事项办理,安排专人填报或专人审核,确保今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第三,立足规范推动工作。

近期,财政部长刘昆同志发表署名文章《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思想,扎实做好财政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其中对下一步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扩大实施范围;二是优化业务流程;三是提高评价质量;四是强化结果应用。落实上述要求,既要总体推进、“全面开花”,也要重点突破、牵住“牛鼻子”。这个“牛鼻子”就是完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用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完善体制机制、消除制度障碍,立足规范推进各项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省财政厅完善涵盖各环节的管理流程,修订相关的管理制度。在财政厅内部已经修订工作规程和明确任务分工的基础上,认真梳理现行制度、办法,查漏补缺,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具体包括“1+6”,“1”就是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办法,“6”就是省级绩效管理总的办法和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五个流程的管理办法,另外绩效目标再细分为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两个管理办法。先期修订《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补充制订《湖北省省级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等,征求意见稿已汇编在培训材料中,请大家提出意见。二是省直部门制定内部规程和管理制度。省教育厅等部门已经在研究制定内部管理流程和管理办法。部门有需求,我们就要加强指导,提供帮助,全力推动,积极组织开展试点,以点带面,推动各部门加快制定工作规程和制度办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希望各地也要强化制度和规范建设,多做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

党中央已经绘制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宏伟蓝图,我们要不忘初心使命,增强责任担当,立足岗位,扎实工作,全力推动我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落地,为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献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