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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县级党政机关加班(值班)误餐补助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25 来源:财政局 录入:Gov143

崇阳县县级党政机关加班(值班)误餐补助有关规定


为规范县级党政机关加班(值班)误餐补助管理,参照《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加班(值班)误餐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行发〔20191号)及《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加班(值班)误餐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咸财行发〔2019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加班(值班)误餐补助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于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值班),可以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加班(值班)误餐费。

三、加班(值班)误餐报销上限标准为每人餐40元。

工作日当天连续加班3小时以上的,可报销一餐。公休假日当天连续加班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可报销一餐;公休假日当天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两餐。

工作日夜间值班可报销一餐,公休假日当天连续值班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可报销一餐;公休假日当天连续值班8小时以上的,可根据误餐情况报销,最多不超过三餐。

四、以下行为不得报销加班(值班)误餐费。

出差、参加培训和会议等公务活动的不得报销加班(值班)误餐费;加班(值班)后按照规定调休的不得报销加班(值班)误餐费;驻村扶贫干部等已享受相关伙食补助的不得报销加班(值班)误餐费;为工作人员提供加班(值班)伙食的不得报销加班(值班)误餐费;在家加班(电话值班)的不得报销加班(值班)误餐费;工作日中午加班(值班)的不得报销加班(值班)误餐费;已享受加班(值班)补助的不得报销加班(值班)误餐费;其他已享受伙食补助的情况。

五、工作人员加班(值班)应事先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加班(值班)误餐报销审批单。各单位可按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指定相关部门(股室)负责加班(值班)管理,建立台账并按月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月报销。相关费用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

六、各单位要严格考勤,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加班(值班)误餐报销规定,实行一事一结,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各单位人事、财务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有关单位责令整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八、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等已有文件规定的按原文件执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九、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加班(值班)误餐报销审批单

填单人

填单时间

加班(值班)事由

加班(值班)时间段

加班(值班)人员姓名

用餐次数

用餐标准

(元/人)

金额合计(元)

审批负责人意见

备注


加班(值班)误餐报销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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